個 人 資 料 样本条款

個 人 資 料. 2 1 .1 標 書 中 填 報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 將 會 供 政 府 作 招 標 及 由 此 引 起 或 附 帶 的 所 有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評 審 標 書 、 批 出 合 約 , 以 及 解 決 是 次 招 標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爭議 ) 。 至 於 中 標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 須 擴 大 至 包 括 執 行 和 管 理 合 約 及 解 決 合 約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 政 府 如 認 為 為 達 致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目 的 而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某 些 人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2 1 .2 投 標 者 遞 交 標 書 , 即 被 視 為 已 同 意 並 已 獲 得 在 標 書 內 填 報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名人 士 同 意 向 政 府 披 露 且 政 府 可 使 用 及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作 上 文 第 2 1 .1 條 指 明 的 用 途 及 披 露 予 該 條 指 明 的 人 。 2 1 .3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第 4 8 6 章 ) 第 18 及 第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的 規 定 , 個 人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或 獲 該 人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有 權 查 閱 和 改 正 該 當 事 人的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資 料 的 權 利 包 括 有 權 索 取 該 當 事 人 在 標 書 上 提 供 的 個 人資 料 的 副 本 。 2 1 .4 如 欲 查 詢 標 書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 請 向 康 樂 及 文 化事 務 署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主 任 提 出 。
個 人 資 料. 10.1 客戶承認並同意已知道或將知悉張貼於銀行大堂由銀行發出給予客戶的關於個㆟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稱「通知」,包括銀行不時的更新及修訂)的內容,並同意為開立賬戶、延續賬戶及建立或延續服務,其有需要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客戶進㆒步授權銀行,可按通知內列出的用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與任何銀行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有關之任何交易或其他事項的目的,使用客戶之資料。客戶知道銀行會將其持有的資料保密,但客戶允許銀行將該等資料提供予通知內所列明的㆟士或任何其他㆟等(包括收賬代理㆟)以作通知內所指的用途,或以遵守對銀行或其分行有約束力的法例、規條或指引。 10.2 除第 10.1 條外,銀行現被授權並具酌情權,提供及透露有關客戶或有關任何銀行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或據此作出的任何交易的資料 (i) 任何其他銀行、財務機構、收賬公司、代理㆟、信貸公司、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資信調查機構、服務供應商或承包商; (ii) 任何監管機構或任何政府機關; (iii) 任何㆗銀集團成員或任何對成員部份或全部資產或業務的實際或計劃參與㆟、轉讓㆟、受讓㆟或承繼㆟; (iv) 由銀行聘請並向銀行提供服務以維持及運作客戶的銀行賬戶及/或服務的任何㆟士。 10.3 銀行獲客戶進㆒步授權,可為核實客戶的資料而接觸客戶的僱主(如適用)、銀行、諮詢㆟及其他資料提供㆟,以收集、交換資料及將銀行收集的資料與客戶所提供的資料作出比較。銀行有權使用比較資料後的結果作出任何行動,即使該等行動對客戶(或其㆗任何㆒位)或其利益有不利的影響。客戶同意,其資料可能會被傳送於香港特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並可以以該等資料作出核實程序。客戶可給予㆔十㆝的事先書面通知撤銷所有或任何其給予銀行的㆖述同意。 10.4 客戶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其個㆟資料、㆞址、電話或傳真號碼的任何改變。
個 人 資 料. 本人/吾等陳述和保證如下: (a) 本人/吾等已經取得被授權人的同意向貴司披露本授權書所載的其個人資料。本人/吾等亦已取得被授權人的同意,貴司、貴司集團任何成員和相關公司、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貴司之代表(均為「用戶」)可使用有關被授權人之任何個人資料或與之有關的其他資料。資料可用於與本授權書有關及相關的事項方面,與任何使用者之交易和關係方面,與任何用戶之業務(包括將資料傳送至香港以外之任何地區、用於直接促銷、比較其個人資料以核查或核證信用情況或個人資料及確定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相關的用途,以及與帳戶有關或直接相關之任何其他用途; (b) 本人/吾等已經取得被授權人的同意,任何用戶可依照法例、適用規則或規例規定披露任何上述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或于被要求時向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不論其在何地,亦不論該要求事實上是否可強制執行)披露任何上述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且無須就此對本人/吾等或被授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c) 本人/吾等已經取得被授權人的同意,任何用戶可向其認為適當之任何人士收集或獲取有關被授權人之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並將資料用於任何上述目的; (d) 就收集和使用上述個人資料而言,本人/吾等已經遵守並將繼續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e) 上述個人資料若有任何變更,本人/吾等將通知貴司;及 (f) 本人/吾等已經通知被授權人其有權聯絡貴司之個人資料官員,以參閱及(在支付貴司要求的合理費用(如有)後)更正個人資料。
個 人 資 料. 由於報價王按本合約所訂,提供服務和內容於用戶,用戶現授權報價王及代理人將用戶個人資料發放及提供給香港交易所、其他交易所、或專門資料數據提供者。
個 人 資 料. 8.1 本公司確認 貴公司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下使用本公司之有關資料。本公司亦確認「客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真實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本公司將會迅速的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本公司特此授權 貴公司於任何時對本公司的信用進行查詢,及與包括本公司的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聯絡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8.2 貴公司將會對本公司帳戶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貴公司可以根據聯交所、證監會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證監會、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及 貴集團。 8.3 本公司資料可能會用於以下各方面: ▪ 開立、處理及延續帳戶; ▪ 向本公司提供信貸金額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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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約期限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遅延違約金 乙の責めに帰すべき理由により、仕様書等により指示された業務を指定期日までに終了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場合において、指定期日経過後相当の期間内に終了する見込みのあるときは、甲は、乙から遅延違約金を徴収して指定期日を延期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用語 ご説明 て テロ⾏為 政治的、社会的もしくは宗教・思想的な主義・主張を有する団体・個人またはこれと連帯するものがその主義・主張に関して⾏う暴⼒的⾏動をいいます。

  • 保密和披露 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 在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実施体制 作業の円滑な実施と品質の確保を実現するために必要な体制を確実に整備すること。 ・本業務における連絡窓口は一本化すること。 ・受託者は、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十分な経験があり、以下の役割や能力を有する者を統括責任者として配置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ア. 経費配分や要員配置など、本業務の遂行に必要となる受託者のリソースを調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と。 イ. 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能力を有し、本業務の目標や解決すべき課題について、関係者間を調整し、県と円滑に合意形成できること。 ウ. リスクコントロール能力を有し、同種・類似の業務における実務経験から想定できるリスクと、顕在化した問題に対する対処ができること。 ・本業務の従事者は、業務を的確かつ円滑に遂行できる知識、能力及び経験を有すること。 ・県は、本業務の従事者について、業務の実施に著しく不適当と認められるときは、受託者に対して理由を明示して変更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 業務実施体制 運営権者は、本事業期間を通じて、要求水準書に定めるところに従い本事業の実施体制を確保する。 (市職員の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