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個 人 資 料 Clause in Contracts

個 人 資 料. 2 1 .1 標 書 中 填 報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 將 會 供 政 府 作 招 標 及 由 此 引 起 或 附 帶 的 所 有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評 審 標 書 、 批 出 合 約 , 以 及 解 決 是 次 招 標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爭議 ) 。 至 於 中 標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 須 擴 大 至 包 括 執 行 和 管 理 合 約 及 解 決 合 約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 政 府 如 認 為 為 達 致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目 的 而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某 些 人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2 1 .2 投 標 者 遞 交 標 書 , 即 被 視 為 已 同 意 並 已 獲 得 在 標 書 內 填 報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名人 士 同 意 向 政 府 披 露 且 政 府 可 使 用 及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作 上 文 第 2 1 .1 條 指 明 的 用 途 及 披 露 予 該 條 指 明 的 人 。 2 1 .3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第 4 8 6 章 ) 第 18 及 第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的 規 定 , 個 人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或 獲 該 人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有 權 查 閱 和 改 正 該 當 事 人的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資 料 的 權 利 包 括 有 權 索 取 該 當 事 人 在 標 書 上 提 供 的 個 人資 料 的 副 本 。 2 1 .4 如 欲 查 詢 標 書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 請 向 康 樂 及 文 化事 務 署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主 任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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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2 1 .1 標 書 21.1 标 书 中 填 的 所 有 料 , 將 會 将 会 供 政 府 作 招 及 由 此 引 起 或 附 的 所 有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評 審 標 書 评 审 标 书 、 批 出 合 , 以 及 解 是 次 招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爭議 争议 ) 。 至 者 的 料 的 用 途 , 須 擴 须 扩 大 至 包 括 行 和 管 理 合 及 解 決 合 約 决合 约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争 议 。 政 府 如 認 為 為 達 认 为 为 达 致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目 的 而 有 需 要 ,可 向 某 些 人 一 步 披 露 料 。 2 1 .2 21.2 標 書 标 书 , 即 被 視 為 视 为 已 同 意 得 在 標 書 內 标 书 内 報 個 报 个 料 的 每 名人 士 同 意 向 政 府 披 露 且 政 府 可 使 用 及 一 步 披 露 料 , 作 上 文 第 文第 2 1 .1 條 . 1 条 指 明 的 用 途 及 披 露 予 該 條 该 条 指 明 的 人 。 2 1 .3 21.3 料 ( 私 ) 例 》 ( 第 4 8 6 章 ) 第 18 及 1 8 条 、 22 條 2 2 条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原则 定 , 料 的 事 人 或 獲 該 获 该 面 授 的 人 士 有 和 改 正 該 當 该当 人的 個 的 个 人 资 料 。 查 閱 資 阅 资 料 的 利 包 括 有 索 取 該 當 该 当 事 人 在 標 書 标 书 上 提 供 的 個 人資 供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2 1 .4 21.4 如 欲 查 詢 標 書 询 标 书 所 收 集 的 料 , 包 括 查 及 改 正 料 , 向 康 及 文 化事 署 的 保 障 料 ( 私 ) 主 任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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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2 1 .1 標 書 中 填 報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 將 會 供 政 府 作 招 標 及 由 此 引 起 或 附 帶 的 所 有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評 審 標 書 、 批 出 合 約 , 以 及 解 決 是 次 招 標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爭議 ) 。 至 於 中 標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 須 擴 大 至 包 括 執 行 和 管 理 合 約 及 解 決 合 約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 政 府 如 認 為 為 達 致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目 的 而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某 些 人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2 1 .2 投 標 者 遞 交 標 書 , 即 被 視 為 已 同 意 並 已 獲 得 在 標 書 內 填 報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名人 士 同 意 向 政 府 披 露 且 政 府 可 使 用 及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作 上 文 第 2 1 .1 條 指 明 的 用 途 及 披 露 予 該 條 指 明 的 人 。 2 1 .3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第 4 8 6 章 ) 第 18 條 、 第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的 規 定 , 個 人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或 獲 該 人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有 權 查 閱 和 改 正 該 當 事 人的 事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資 料 的 權 利 包 括 有 權 索 取 該 當 事 人 在 標 書 上 提 供 的 個 人資 個人 資 料 的 副 本 。 2 1 .4 如 欲 查 詢 標 書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 請 向 康 樂 及 文 化事 務 署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主 任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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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2 1 .1 21.1 標 書 中 填 報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 將 會 供 政 府 作 招 標 及 由 此 引 起 或 附 帶 的 所 有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評 審 標 書 、 批 出 合 約 , 以 及 解 決 是 次 招 標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爭議 ) 。 至 於 中 標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 須 擴 大 至 包 括 執 行 和 管 理 合 約 及 解 決 合 決合 約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 政 府 如 認 為 為 達 致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目 的 而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某 些 人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2 1 .2 21.2 投 標 者 遞 交 標 書 , 即 被 視 為 已 同 意 並 已 獲 得 在 標 書 內 填 報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名人 士 同 意 向 政 府 披 露 且 政 府 可 使 用 及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作 上 文 第 文第 2 1 .1 . 1 條 指 明 的 用 途 及 披 露 予 該 條 指 明 的 人 。 2 1 .3 21.3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第 4 8 6 章 ) 第 18 1 8 及 第 22 2 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的 規 定 規定 , 個 人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或 獲 該 人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有 權 查 閱 和 改 正 該 當 事 人的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資 料 的 權 利 包 括 有 權 索 取 該 當 事 人 在 標 書 上 提 供 的 個 人資 料 的 副 本 。 2 1 .4 21.4 如 欲 查 詢 標 書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 請 向 康 樂 及 文 化事 務 署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主 任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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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2 1 .1 21.1 標 書 中 填 報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 將 會 供 政 府 作 招 標 及 由 此 引 起 或 附 帶 的 所 有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評 審 標 書 、 批 出 合 約 , 以 及 解 決 是 次 招 標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爭議 ) 。 至 於 中 標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用 途 , 須 擴 大 至 包 括 執 行 和 管 理 合 約 及 解 決 合 約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 政 府 如 認 為 為 達 致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目 的 而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某 些 人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2 1 .2 21.2 投 標 者 遞 交 標 書 , 即 被 視 為 已 同 意 並 已 獲 得 在 標 書 內 填 報 個 人 資 料 的 每 名人 士 同 意 向 政 府 披 露 且 政 府 可 使 用 及 進 一 步 披 露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 作 上 文 第 2 1 .1 條 指 明 的 用 途 及 披 露 予 該 條 指 明 的 人 。 2 1 .3 21.3 根 據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第 4 8 6 章 ) 第 18 條 、 第 22 條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則 原則 的 規 定 , 個 人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或 獲 該 人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有 權 查 閱 和 改 正 該 當 該當 人的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資 料 的 權 利 包 括 有 權 索 取 該 當 事 人 在 標 書 上 提 供 的 個 人資 人 資 料 的 副 本 。 2 1 .4 21.4 如 欲 查 詢 標 書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 請 向 康 樂 及 文 化事 務 署 的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主 任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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