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規定 样本条款

出口規定. 您承認「授權人」的產品和/或技術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EAR」) 之約束,且您同意遵守 EAR。您不得將「授權人」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至:(1) 任何美國禁止出口的國家;(2) 任何您知道或應該知道將運用「授權人」產品從事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或火箭系統、太空發射載具、探空火箭或無人飛機之設計、開發或生產的使用者;或 (3) 任何美國聯邦機構禁止參與美國出口交易的任何使用者。您若下載或使用本「軟體」,即表示您同意前述規定,且您聲明並保證您並未在上述任何國家居住或受其任何居民控制,或您未名列在上述任何清單中。此外,您應負責遵循您管轄區中任何會影響進口、出口或使用「授權人」產品之當地法律。出口受 EAR 管制的項目前,請洽詢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網頁 xxx.xxx.xxx.xxx。如需出口本「軟體」的詳細資訊,包括適用的「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CCN) 與相關的授權例外 (若適用),請參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請時,「授權人」的「國際貿易服務部」將提供「授權人」產品適用的出口限制資訊。若您未取得任何必要的出口許可,「授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出口規定. 您承認「授權人」的產品和/或技術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EAR」) 之約束,且您同意遵守 EAR。您不得將
出口規定. 您不得違反購買或取得本「軟體」所在國家的當地出口法規而出口或轉出口本「軟體」。此外,您聲明及保證不受禁止收受本「軟體」的準據法所約束。
出口規定. 客戶承認本軟體受到美國出口管理法(United States 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簡稱 EAR)的約束,是故客戶須遵守 EAR 的規定。客戶不得將本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至以下國家或對象:(a)美國限制出口的國家(包括但不限於古巴、伊朗、北韓、蘇丹和敘利亞);(b)任何客戶知道或理應知道會將本軟體用於以下用途的最終使用者:設計、開發或製造核子、化學或生化武器、火箭發射系統、太空發射器及探空火箭,或無人飛行系統,或是(c)被任何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禁止從事美國出口交易的最終使用者。此外,客戶須負責遵守您所在管轄區當地的法律規定,該法規可能會限制您進出口或使用本軟體的權利。如 Adobe 得知任何違規情事,Adobe 可能依法不得提供與本軟體相關的維護與支援。
出口規定. 您承認「授權人」的產品和/或技術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出口規定. 依本合約所交付之所有軟體及技術資料均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限制,並將受其他國家之進出口法規限制。您同意嚴格遵守所有這些法律及法規,並認知在本軟體交付予您之後,您將有義務取得所需的出口、再出口或進口許可。
出口規定. 經銷商同意並將確保其經銷商及轉銷商亦同意,不得將本軟體裝運、轉送或出口至美國出口管理法或任何其他出口法規或限制 (統稱「出口法律」) 所禁止之任何國家,亦不得以出口法律所禁止之方式使用本軟體。此外,若出口法律認定本軟體為出口管制品,經銷商聲明並保證,經銷商非屬任何禁運國家 (包括但不限於伊朗、敘利亞、蘇丹、古巴及北韓) 之公民,亦非位在任何禁運國家之內,且經銷商分銷本軟體並未受出口法律禁止。本協議所授予的全部權利均有前提,即經銷商若未能遵守本協議條款之規定,即喪失本協議賦予之權利。
出口規定. 您承認「授權人」的產品和/或技術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EAR」) 之約束,且您同意遵守 EAR。您不得將「授權人」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至:(1) 任何美國禁止出口的國家;
出口規定. 本軟體以及您使用軟體之行為,皆須遵守符合下列條件之美國法律、限制與法規以及國際法律所規範: 可能規範軟體之進口、出口與使用;及 可能禁止 提供軟體給您,不另行通知。使用本軟體即 代表您同意遵守所有此類法律、限制和法規,並保證您所屬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均不會禁止您收取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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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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