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债券类品种、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核算、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及申购份数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2.1)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2.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2.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2.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2.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2.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2.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2.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2.16)-2.24)的投资组
2.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