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及其名下的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