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3、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3、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嘉实新兴市场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嘉实新兴市场 A 与嘉实新兴市场 B 的份额配比、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3、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3、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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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