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样本条款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預付款(無者免填):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 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預付款(無者免填):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 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 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 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 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預付款(無者免填):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配合第 3 條第 1 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附件載明給付條件)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預付款(無者免填):無。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經機關核可後在 15 日內撥付。 2.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 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3.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