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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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3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送本會備查;另於 108 年 9 月 30 前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附件「需 求規範說明書」第 5 點第 2 期程工作證明文件,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12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20 日前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 附件「需求規範說明書」第 5 點第 3 期程工作證明文件,經機關審核通過後,開具收據或發票,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5﹪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4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相關工作事項及提 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成果報告書 1 式 3 份(含電子檔)及證明文件等,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5﹪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整。(109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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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15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應包括每週帶狀及塊狀節目節目表、集數、目標聽眾、節目名稱、長度、進行方式、製作團隊、主持人或主述者及時程具體規劃,並就所規劃之節目,至少各提出 1 集節目帶及內容摘要並召開年度工作會議,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5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日前完成 1 月至 4 月節目製作播出、宣傳、網站管理等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果、收聽情形資料與效益分析、檢討意見、意見改善進度及觀眾意見彙整、處理情形,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9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10 日前完成 5 月至 8 月節目製作播出、宣傳、網站管理等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果、收聽情形資料與效益分析、檢討意見、意見改善進度及觀眾意見彙整、處理情形,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4) 第 4 期款:廠商應於 109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目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9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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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3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 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期款:廠商需於 108 年 1 3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31 日前,完成海報、旗幟等文宣 品設計及完成表演內容、會場布置等細部規劃,經機關審核通過後,機關憑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發票,給付契約價金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整。(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期款:廠商於民國 108 年 4 7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31 日前,完成全部履行之契約 項目,檢附完整之執行成果報告書各 3 份(含授權文件正本、相關會議紀錄、全部印刷用電子檔、文件資料檔案、完整文宣品乙套、其他相關資料及相關電子檔等),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 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 後,由廠商檢附收據或發票請領活動經費餘款,給付契約價金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整。(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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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Agreement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6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 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等相關資料,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0%款項,計新臺幣 元。(110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10 1 3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31 日前完成臺三線藝術策展團 隊籌組及策展規劃事宜,並提出整體策展規劃書及整體經費配置,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0%款項,計新臺幣 元。(110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10 4 9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縣(市)政府共識說 明營、輔導桃、竹、苗、中 4 縣市政府提案、建構整體藝術季標準作業程序及模組,並提出行銷宣傳規劃,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0%款項,計新臺幣元。(110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4)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第 4 期款:廠商應於 11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參展交流及策略結 盟,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5%款項,計新臺幣 元。(111 年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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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3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 送本會核備;另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前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附 件「需求規範說明書」第 5 點第 1 期程工作證明文件,經機關 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85%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 目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成果報告書 1 式 3份(含電子檔)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 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5 %款項,計新臺幣 元。(109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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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預付款(無者免填):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 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 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10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本採購總計分為 24 期付款,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期款至第 24 期款分別為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間按月計付「系統保全設備服務及傳訊費」,當月份之「系統保全設備服務及傳訊費」於次月 10 日前,由廠商提供三聯式統一發票、計價表及「系統保全狀況處置情形與設備功能維護月報表(設解表)」一式三份送機關請款,但第 24 期款須先行完成驗收作業始得請款。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工作天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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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15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 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並依執行進度於 9 月 20 日前完成花車設計稿(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同意後執行),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10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日國慶花車遊行活動及至 展示活動執行完成後,於 11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日前檢附所有軟體完整設計圖、活動照片之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7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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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簽約後 14 日內,提交細部計畫書(含甘特圖),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元。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7 1 8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31 日前,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 附件「需求說明書」第 8 點第 2 期證明文件,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元。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7 4 12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10 日前,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 附件「需求說明書」第 8 點第 3 期證明文件,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 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元。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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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維運服務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簽約後 45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7 1 11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30 日前提交成果發表會膳宿、海報、邀請卡之規劃及主持人、論文發表人、與談人或專題演講人等相關名單,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5%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2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28 日前完成,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目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 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5%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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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預付款(無者免填)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 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08 年度委辦契約價金撥付方式依下列原則辦理: (1) 第一期款於契約簽定後,廠商開立總經費(不含實報實支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之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 (2) 第二期款於第一次期中報告後,由廠商提出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三份及開立總經費(不含實報實支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之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經機關審核同意後撥付。 (3) 第三期款於第二次期中報告後,由廠商提出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三份及開立總經費(不含實報實支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之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經機關審核同意後撥付。 (4) 第四期款於第三次期中報告後,由廠商提出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三份及開立總經費(不含實報實支經費)百分之二十額度之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經機關審核同意後撥付。 (5) 廠商於本年度工作完成時,須檢附期末執行成果報告書與核定補助計畫當年度會計報表,並將計畫年度執行成果報告裝訂成冊,印製 12 份,且依機關規定之電子資料格式,製作成電子資料檔案 (光碟片)1 份,於 108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經機關驗收後撥 付尾款。 (6) 實報實支經費部分廠商依實際支用情形按季(4、7、10、12 月 15日之前)檢據向機關申請撥付,惟實際經費之支用以第三條所定實報實支總經費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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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書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 108 年 12 月 20 日,完成本案需求規範說 明書第伍點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第 1 期工作項目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萬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1 6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30 日前,完成查核期程第 2 期 工作項目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09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期款:廠商須於 110 1 月 31 日前,完成查核期程第 3 期 工作項目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10 年度支付) (4) 第 4 期款:廠商須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 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 (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 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 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10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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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分期付款: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期款:新臺幣 元整(總經費 10%),廠商於簽約後 30 日內, 提交本案工作項目辦理時程表,經機關審核通過後,檢附發票或收據請領。(107 年度預算)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期款:新臺幣 元整(總經費 20%),廠商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25 日前,辦理至少 1 次工作會議,確定展出名單並取得同意書,完成展場租借及首場策展規劃,經機關審核通過後,檢附發票或收據請領。 (108 年度預算)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期款:新臺幣 元整(總經費 20%),廠商於 108 年 4 月 25 日 前,辦理至少 1 次工作會議,並完成第 1 場巡迴展策展規劃、印製專輯、筆記本及編製電子書,經機關審核通過後,檢附發票或收據請領。 (108 年度預算) (4) 第 4 期款:新臺幣 元整(總經費 20%),廠商於 108 年 6 月 25 日前,辦理至少 1 次工作會議,並依執行進度完成首展,提出第 2 場巡迴展策展規劃,經機關審核通過後,檢附發票或收據請領。(108年度預算) (5) 第 5 期款:新臺幣 元整(總經費 30%),廠商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日前,辦理至少 1 次工作會議,並依執行進度完成 2 場巡迴展,及所有履約,由廠商彙整完整之活動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檢附發票或收據請領。(108 年度預算) (6) 機關因會計年度結束,須向行政院辦理保留該款項之手續者,機關 不負遲延責任。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 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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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3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 1 式 3 份(含工作事項、方法、期程及人員配置等內容,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元。(109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1 9 30 日前完成辦理 3 場次規劃說明會,提送期中報告書(包含規劃說明會成果報告)1 式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份,並配合審查進行簡報,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9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10 4 1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31 日前完成辦理 3 場次規劃說 明會及 3 處示範點現勘,提送示範點報告書 1 式 10 份,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110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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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fessional Services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簽約後 15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 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主視覺設計、平面文宣(海報、DM 及邀請卡)之設計樣稿,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元。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7 1 3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4 日前(暫訂),完成辦理 2018 年客家合唱比賽之活動推廣及場地布置相關作業,並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 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 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 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80%款項,計新臺 幣 元。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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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預付款(無者免填): (1)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 分期付款:本案契約價金 元,共分 4 期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期:廠商自決標日起 2 個月內交付細部執行計畫書一式 6 份,內容須包含工作項目(一)之國內外調研對象、基礎資料分析、後續實際調研之執行時程、執行流程、組織及分工事項等內容。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撥付契約價金 25%。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期:於 111 4 月 30 日前完成博物館聯繫與授權洽談、藏品基礎資料(含清冊)蒐集、資料庫架構建置、國內博物館原住民文物典藏概況說明與分析等,並擬具期中報告書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式 6 份,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撥付契約價金 30%。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期:於 111 4 9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日前完成入庫研究、資料調閱、文物檢視、測量、紀錄與拍攝、訪談、詮釋資料建置、文物分析與詮釋資料建立等上述(一)至(五)工作項目,並提供成果發表及論壇規劃,擬具第 3 期報告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撥付契約價金 30%。 (24)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第 4 期:於 111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成果發表及論壇之辦理,並 繳交政策建議及成果報告書 1 式 6 份,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撥付尾款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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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期款:廠商須於簽約後 30 日前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駐村計畫、編輯方向、美編及出版規劃等),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元。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10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 日前完成專輯出版印製作 業,檢附 4,000 張專輯證明及完整內容之電子檔,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元。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期款:廠商於民國 109 4 2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29 日前,完成全部履行之契 約項目,檢附完整之執行成果報告書各 3 份(含授權文件正本、完整出版內容電子檔、文件資料檔案、完整文宣品乙套、其他相關資料及相關電子檔等),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 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收據或發票請領活動經費餘款,給付契約價金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整。(109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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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Procurement Agreement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預付款(無者免填)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 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 第一期款:於契約簽訂後,廠商應於 20 日內(工作天)提報規 劃計畫書(含工作執行內容、辦理方式及期程、派駐人員名冊、勞動契約、勞健保及雇主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文件等)並開立契約價金總額 30%額度之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經機關審核同意後撥付。 (2) 第二期款:廠商於 111 年 6 月 30 日前提報期中報告一式 3 份(含 工作執行進度、輔導團隊紀錄等)電子檔光碟 1 份並開立契約價金總額 30%額度之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經機關審核同意後撥 付。 (3) 尾款:廠商於本服務計畫書工作完成後,須檢附期末執行成果報 告書一式 3 份(含電子檔光碟 1 份),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繳交,經機關驗收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40%。 (4)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 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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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2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 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 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 款項,計新臺幣 元。(109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1 12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31 日前完成客英語、客閩語進 階班口譯人才培訓營,並更新口譯人才庫資料,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9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10 4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完成全案工作計 畫項目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 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元。(110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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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辦理付款程序。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15 日內提交符合本案契約書附件「需 求規範說明書」第陸點第 1 期工作證明文件,經機關審核通過, 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11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20 日前完成本案契約書附件 「需求規範說明書」第陸點第 2 期之工作項目,經機關審核通 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 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4 1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31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目, 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附件「需求規範說明書」第陸點第 3 期工 作證明文件及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 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 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4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元。(109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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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決標後 20 日內提交本案細部計畫書(含行 程規劃,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送本會備查,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7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15 日前檢送符合本案契約書附 件「需求規範說明書」第玖點第 2 期程工作證明文件,經機關審核通過後,開具收據或發票,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 萬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10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15 日前,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 料結案報告書 1 式 3 份(含電子檔)及相關工作證明文件,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 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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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案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於 108 年 10 月 15 日前將修正後之編輯計畫, 應含確立之故事主題、章節架構、編輯小組成員、圖文撰稿者、美編設計者、版型(開本、頁數、色彩、紙張等)規劃送交本會審查,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元。(108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12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15 日前提交全案報導人採訪 規劃、已完成之採訪紀錄及已拍攝之照片送交本會審查,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9 5 月 29 日前完成全部圖文編稿,並 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等,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9 年度支付) (4) 第 4 期款:廠商應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目 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 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 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 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 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元。(109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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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6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6 1 11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3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6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6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完成,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目及提送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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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期款:廠商應於完成簽約後 14 日內,提交細部計畫書 3 份,並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xxxx://xxx.xxx.xxx.xx)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經機關同意通過後,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據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元整。(105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6 1 2 28 日前辦理至少 3 場焦點座談會與 提 送 期 中 報 告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份 , 並 於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xxxx://xxx.xxx.xxx.xx)登錄研究計畫期中報告,經機關同意通過後,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據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元整。(106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106 4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日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 10 份及電子檔之光碟片 1 份送機關審查。並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提出研究報告修正本 10 份(含電子檔之光碟片 1 式 3 份)及完整之結案紀錄(含電子檔);廠商並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xxxx://xxx.xxx.xxx.xx)登錄研究報告,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據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元整。(106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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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廠商依契約第二條完成應辦事項後,得分期向機關申請契約價金核付下列金額: 1.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1) 第 1 期款:廠商須完成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 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經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及編輯計畫,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 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編輯計畫、全部內 文初稿與圖文編稿,並提送圖文著作清單、相關權利說明,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5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3) 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工作項目及提送 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 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 項,計新臺幣 元。(108 年度支付)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分期付款: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第一期於完成第二條第一款之工作執行計畫書,並經機關審定後,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十,計新臺幣□□□元。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第二期於依第二條第四款約定完成第一階段之第一次座談會後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二十,計新臺幣□□□元。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第三期於完成第二條之分析報告書及作業流程服務內容,並經機關審定後,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元。如經機關審核後未符合機關政策需求時,機關得終止契約,不再辦理第二階段服務事項及撥款事宜 (4) 第四期於第二條之合建作業規範及各項書件草案範本服務內容之草案經機關審定已達提送審查會之標準後,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十,計新臺幣□□□元。 (5) 第五期於完成第二條之合建作業規範及各項書件草案範本服務內容,並經機關審定後,且依契約無其他待辦事項,並將第二條服務內容製作結案報告書(含光碟)經機關收受驗收合格後,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元。 (6)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7) 以上各期付款因跨年度機關辦理預算保留而延後付款時,廠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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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服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