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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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科研(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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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甲方於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7.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8.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法務部廉政署; (2) 教育部體育署; (3)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 (4) 採購法主管機關; (5)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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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機票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甲方依下列方式撥付乙方契約價金,惟甲方預算倘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或遭立法院凍結不能如期支付,得延後辦理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或因會計年度結束,須依規定辦理保留該款項時,甲方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本案採分12期付款方式辦理:乙方於次月十日前開立費用明細表及統一發票,經甲方核可後在30日內撥付。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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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清潔維護管理服務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甲方於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7.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8.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法務部廉政署; (2) 教育部體育署; (3)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 (4) 採購法主管機關; (5)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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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器材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驗收後付款: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一)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不因此提高價格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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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依本需求規格書說明,提交驗收文件及請款單據辦理驗收,本中心於驗收完成後 30 工作天個工作天內一次支付契約價金 100%。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本中心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本中心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本中心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20%以上,且經本中心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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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驗收後付款: ■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20%以上,且經 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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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甲方於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工作天內,一次無 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 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且經 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 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7.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8.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法務部廉政署; (2) 教育部體育署; (3)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 (4) 採購法主管機關; (5)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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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器材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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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按月付款: (1) 依當月實際訂閱報紙種類、數量、單價,結算應給付該月費用,並於次月支付,乙方並應檢附甲方各單位訂購清單,經甲方確認或 審查後(最後一期須經驗收程序),,方得向甲方申領價金。 (2) 甲方撥付乙方價金之入帳日期,因須經一般行政審核程序,約為乙方交付統一發票或收據日起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個工作日內。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契約未載明甲方接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甲方之政風單位。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甲方之上級機關。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法務部廉政署。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採購稽核小組。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採購法主管機關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6) 行政院主計總處。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決標金額/投標金額)。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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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日報訂購及派送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每月結算付款:廠商依本需求說明書說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以每 1 個月為一期結算 1 次,應於每月初結算上月多功能事務機實際使用印量,依計費方式核算計張費,加計本案租賃標的物租金開立請款發票,經本中心審查核可後給付當月價金。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本中心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本中心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本中心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20%以上,且經本中心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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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2.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甲方依下列方式撥付乙方契約價金。惟甲方預算倘遭立法院凍結不能如期支付,得延後辦理支付。或因會計年度結束,甲方須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 本案付款方式採分2期付款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第一期款:於契約簽訂後撥付契約價金30%。 (2) 第二期款:於105年5月31日前,驗收後付契約價金70%,於驗收後60日內撥付。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10% 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4.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5.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 章為之。 6. 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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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Labor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