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截止期 样本条款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派人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投标截止期. 23.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投标截止期. 16.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投标截止期. 20.1 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须知第 19.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投标截止期. 20.1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6、7两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规定的地址。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送达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
投标截止期. 15.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包含最后一分钟。例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9:30 表示截止时间为 9 点 30 分 00 秒。
投标截止期. 17.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