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客户在此授权并同意广东华兴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汉口银行。汉口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汉口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投资管理人. 若投资管理人非甲方时,甲方应事先将其委任的投资管理人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任何投资管理人退任或终止委任时及时通知乙方。
投资管理人. 甲方自行进行投资管理时,指甲方;甲方委托他人投资管理时,指其委托的特定投资管理人 境内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代理人: 乙方委托的代乙方在中国境外履行其对托管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职责的境外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投资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 本产品投资管理人为赣州农商银行,赣州农商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 指甲方指定的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