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 标.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 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投 标. 7、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
7.2 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9、 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8 条的内容与要求编写其投标文件。
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
投 标. 17.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商务标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7.2 投标书信袋封条上应写明:
(1) 投标企业名称
(2) 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
17.3 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投标书,邀标人不对其后果负责。
17.4 投标人必须在邀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将不予接受。
投 标. 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 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 标. 1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11.2 招标文件中注明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见“
投 标. 人:(公章) 通 讯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授 日 权 代 表: 期:
投 标. 4.1.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包单独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
4.3.3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4.3.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4.3.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