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一) 发行人诉高云翔、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原告)因与高云翔(被告一)、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二)发生演出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电视剧<阿那亚恋情>演员聘用合同》;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地向原告赔偿损失 60,000,000 元和违约金 1,650,000 元,和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 率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为 1,873,972.60 元;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地承担原告为本案支 出的律师费 300,000 元;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63,823,972.60 元。 2022 年 1 月 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 01 民初 7 号”
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1)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原告)因与高云翔(被告一)、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二)发生演出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电视剧<阿那亚恋情>演员聘用合同》;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地向原告赔偿损失 60,000,000 元和违约金 1,650,000 元,和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 率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为 1,873,972.60 元;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地承担原告为本案支 出的律师费 300,000 元;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63,823,972.60 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上述案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不需要承担现时义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上述诉讼案件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无需起计提预计负债。
(2) 2019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原告)因与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海宁国爱”)发生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 37,800,000 元及已到期的投资收 益款 8,370,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投资收益款 4,436,433 元(自逾期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按年化 15%利率计算),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年化 15%利率计算产生的投资收益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1,390,236 元,即逾期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 年内 4.34%,1-5 年 4.75%)计算,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生产的资金占用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 28,800,000 元,内容为“制作费”的投资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 01 民初 54 号”《民事判决
1、 海宁国爱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 3,780
2、 海宁国爱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投资收益 821.2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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