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1、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房地产清单》。本合同所述抵押包括在建筑期内的权益抵押和交付使用后的房地产抵押。 对《抵押房地产清单》中的陈述,丙方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乙方权利受损害的,丙方愿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物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 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丙方承担。如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在其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乙方可以就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方可转让抵押物。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具体方式为:丙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确保抵押物转让价款支付至该保证金账户。乙方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中划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债务。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丙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乙方有权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且有权以本合同已约定转让抵押物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 丙方转让抵押物具有其他非法目的等理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有损抵押权,并有权主张转让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的抵押财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作为抵 押物(以下称“抵押物”);
(2) 抵押物暂作价(评估价/协议价)见附件一第 6 项。
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情况见本合同
抵押物. 指抵押人拥有的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 (担保详情)所列的抵押物。
抵押物. (1) 抵押物的具体信息如下:抵押物: 生产厂商及生产年份:品牌及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编号:购买日期: 购买价格:
(2)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 抵押物的抵押凭证、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
(7)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物. 指本合同中所购买的汽车。
抵押物. 20.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20.3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20.4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5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因附合、混合、加工、改造等原因在抵押物上新增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6 除非抵押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抵押财产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状态发生明显改变足以影响抵押物属性的,形态发生改变后的物仍作为债权的抵押担保。需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予以办理。
20.7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20.8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 20.13 条的约定处理。
20.9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20.10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0.11 其他权利人向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20.12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0.13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20.13.1 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0.13.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本合同形成的债务;
20.13.3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20.13.4 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20.13.5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0.14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质押、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20.15 抵押物需无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贷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 (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的状况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一、附件二)。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