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約定及返還 样本条款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點第三項、第十四點第四項及第十八點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2 個月租金,總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甲方。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為新臺幣 元整。押金於租賃期間內,如未達本項約定數額而有不足之情事,承租人應補足之。且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 乙方應於簽訂租約時依甲方指定方式繳交押金 元整及第一個月之租金,逾期不繳者,以自動放棄承租論。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 押金為新台幣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全數給付甲方。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 押金由甲乙雙方約定為二個月租金,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為新台幣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一次全數給付予甲方,甲方並於租賃關係消滅、乙方返還租賃物時,扣除乙方應支付之相關費用(不含租金)後,無息返還乙方。
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如為一般戶或睦鄰戶承租人為 2 個月租金,金額為 3 萬 3,000 元整;如為優先戶承租人為 1 個月租金,金額為 1 萬 3,200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押金於租賃期間內,如未達本項約定數額而有不足之情事,承租人應補足之。且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