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法律顾问 样本条款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江智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7 号纵横国际写字楼 13-7 号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3-67955638 经办律师:赵帅、吴迪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 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住 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楼 电 话: 000-0000 0000 传 真: 000-0000 0000 经 办 律 师: 王峰,钱广明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00 号长安大厦三层联系人:孙卫宏、周清 电话:000-00000000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收购人法律顾问. 42 收购人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及 22 层负责人:张敬前 经办律师:幸黄华、董凌 联系电话:(+86)(000) 0000 0000 传真:(+86)(000) 0000 0000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那仁朝克图

Related to 收购人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0 号 XX 大厦 00-00 层联系人:熊川、程劲松 电话:000-0000 0000 / 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 URL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IPA担当者使用欄 提出書類 部数 有無 No. 提出書類 部数 有無

  • 认购价格 本次向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决议的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 4.2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 規定の準用 この規定の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カード規定に定めがある場合には、カード規定により取扱います。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二酸化炭素 水素 ・全硫黄 ・硫化水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