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或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4. 发生在本理财产品的产品开放期内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时;
5. 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暂停赎回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或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4. 发生在本理财产品的产品开放期内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时;
5. 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6. 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暂停赎回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暂停赎回. 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产品的赎回申请;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巨额赎回安排详见集合计划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并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公告。如若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限售期、停牌、涨停板、市场流动性受限、付款义务人违约或其他非归因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资产无法正常变现/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养老金产品可变现资产(养老金产品可变现资产指养老金产品净资产减去流通受限证券市值),投资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可不受上述 20 个交易日的限制。除上述情形外,如投资管理人 无法在 20 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的赎回款项,或投资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明显有损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人社部备案后,有权终止本合同。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暂停赎回. 连续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