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 指代表对被保险公司享有债权或股权的任何证券。
有价证券. 指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可供认购或购买的,用于证明对发行公司享有债权或股权的任何证券。
有价证券. 指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票据以及能代表货币或其他财产的合同,包括印花税票及其他通用的印花、代币券和票证,但不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有价证券.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于被保险人在正常业务中,善意根据下列有价证券处理业务时,因为该有价证券
(i) 被伪造;或
(ii) 其制票人、开票人、发票人、背书人、转让人、承租人、转让代理人或登记人、承兑人、担保人的签名被伪造;或
(iii) 被欺诈性变造;或
(iv) 丢失或被盗用,所造成的损失:
(A)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股权凭证、无记名股票、股票凭证、认购权证、分红凭证、债券或息票;或
(B) 合伙企业发行的类似公司债券的有抵押、契据或附属信托协议担保的债券;或
(C) 中国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
(D) 期票,但不包括(1)作为或旨在作为货币而发行的期票,
有价证券.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应于事实发生日前取具目标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作为评估交易价格之参考。 另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应于事实发生日前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但该有价证券具活络市场之公开报价或符合金管会下列规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 依法律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而以现金出资取得有价证券,且取得有价证券所表彰之权利与出资比例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