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证券 样本条款

标的证券. 指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
标的证券. 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公布的,可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
标的证券. 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被提交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证券。
标的证券. 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除外。
标的证券. 本合同中“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统称“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标的证券必须是交易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 股股票、基金,及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并经乙方认可,且不存在被司法冻结、已设定质押等权利瑕疵。 B 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 指甲方提交质押的证券,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债权。
标的证券. 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沪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证券,B股股票、暂停上市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光大证券 (601788)股票不得作为标的证券。 (2) 标的证券:经乙方、丙方认可的可作为质押标的的证 券,该证券须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债券仅能用作补充质押 标的证券,不能作为初始交易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标的证券.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证券,具体范围由乙方确定。
标的证券. 指交易所、证金公司确定的可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