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样本条款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在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人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 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比选人将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3. 申请人应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前,在网上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比选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申请人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比选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 10.2 比选截止前,采购人需要对比选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将会通过“天津市安定医院官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0.3 更正公告一经在“天津市安定医院官网”发布,采购人将及时通知已报名的供应商,并以邮件的形式将《更正公告回执》发至已报名供应商邮箱。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及时关注更正公告,填写《更正公告回执》,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更正公告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比选文件与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在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 比选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比选文件要求的提交比选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在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在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比选截止时间和比选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在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比选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5.2 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比选文件要求的提交比选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申请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5.3 在递交比选文件截止时间前,比选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比选文件截止时间和比选会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比选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11.2 招标人需要对比选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交通大学数字化采购平台”网站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供应商邮箱。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比选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申请人如对比选文件有疑问,应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比选人将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将澄清文件发给所有领取比选文件的申请人,但不载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2. 在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2日前,比选人可以书面方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领取比选文件的申请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提交代理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的,相应延长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3. 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比选人,确认已经收到。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比选文件收受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 2.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澄清或者修改比选文件。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比选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出。如果发出的时间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5 获取比选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比选文件收受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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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 件。 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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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安装部位 冷冻站 3.规格型号:DN350 4.包含施工所需的人工、辅材及小型机械 无 m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 利用目的 当金庫は、当金庫および当金庫の関連会社や提携会社の金融商品やサービスに関し、下記利用目的で利用いたします。 (1) 各種金融商品の口座開設等、金融商品やサービスの申込みの受付のため (2) 法令等に基づくご本人さまの確認等や、金融商品やサービスをご利用いただく資格等の確認のため (3) 預金取引や融資取引等における期日管理等、継続的なお取引における管理のため (4) 融資のお申込みや継続的なご利用等に際しての判断のため (5) 適合性の原則等に照らした判断等、金融商品やサービスの提供にかかる妥当性の判断のため (6) 与信事業に際して個人情報を加盟する個人信用情報機関に提供する場合等、適切な業務の遂行に必要な範囲で第三者に提供するため (7) 他の事業者等から個人情報の処理の全部または一部について委託された場合等において、委託された当該業務を適切に遂行するため (8) 申込人との契約や法律等に基づく権利の行使や義務の履行のため (9) 市場調査ならびにデータ分析やアンケートの実施等による金融商品やサービスの研究や開発のため (10) ダイレクトメールの発送等、金融商品やサービスに関する各種ご提案のため (11) 提携会社等の商品やサービスに関する各種ご提案のため (12) 各種お取引の解約やお取引解約後の事後管理のため (13) 団体信用生命保険の加入業務等を円滑に遂行するため (14) 保証会社が与信判断、与信後の管理(代位弁済完了後含む。以下同じ)等、適切な業務の遂行を実施するにあたり、必要な情報を保証会社に提供するため (15) 債権譲渡先が債権管理等、適切な業務の遂行を実施するにあたり、必要な情報を債権譲渡先に提供するため (16) その他、申込人とのお取引を適切かつ円滑に遂行するため なお、当金庫は、特定の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が、法令等に基づき限定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当該利用目的以外で利用いたしません。 ○信用金庫法施行規則第110条等により、個人信用情報機関から提供を受けた申込人(資金需要者)の借入金返済能力に関する情報は、申込人 (資金需要者)の返済能力の調査以外の目的に利用·第三者提供いたしません。 ○信用金庫法施行規則第111条等により、人種、信条、門地、本籍地、保健医療または犯罪経歴についての情報等の特別の非公開情報は、適切な業務運営その他の必要と認められる目的以外の目的に利用·第三者提供いたしません。

  • 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 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