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派駐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派駐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揭約定併計特別休假。
(2)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按月計酬。每月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在機關提供服務期間如不足 1 個月,以每月薪資除以當月日曆天數後,按實際工作日數 (含期間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比例核算。 □按日計酬。每日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按時計酬。每小時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
(3)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4)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5) 廠商不得因派駐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含性騷擾),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6) 其他:
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派駐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派駐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揭約定併計特別休假。
(2)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3)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4)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5) 廠商不得因派駐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
(6) 其他:
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派駐人員離職或履約期限結束未休完部分,除因業務需要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報經機關同意外,廠商應支付派駐人員不休假工資,相關費用由 廠商自行負擔) 併計特別休假。
(2)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3)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4) 廠商不得因派駐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含性騷擾),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 其他:
A. 廠商對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契 約,保障其在機關工作期間之權益與義務事項,並將該契約影本 於報到後 7 日內或機關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機關備查。勞動契約 如有缺漏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機關應要求廠商補正。
B. 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依法給付薪資,依法 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 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C.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應於 10 日內提出派至機關之工作人員名 冊(含派駐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及身分證字號、 住址、聯絡電話等資料)、簡歷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派駐人 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機關備 查,並於報到 7 日內提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 本,調動或更換人員時亦同。
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派駐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派駐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揭約定併計特別休假。
(2)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按月計酬。每月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在機關提供服務期間如不足1個月,以每月薪資除以當月日曆天數後,按實際工作日數 (含期間之休息日及例假日)
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派駐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派駐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揭約定併計特別休假。
(2)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刪除) (3)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 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但廠商為合作社,提供勞務者非屬僱傭關係之社員時,依第 17 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