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样本条款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機關應指派適當資訊人員擔任機關聯絡人,廠商應指派適當資訊人員為廠商聯絡人。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日即指派各自之聯絡人。任何一方聯絡人因故離任者,皆應於離任當日補實。雙方聯絡人就本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代表其所屬之一方。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保密資料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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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履約勞工薪資支付證明(僅適用於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招標文件已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薪資基準者)。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