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6.2.5.1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6.2.5.2 T 日(交易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 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2.5.3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2.5.4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 T+2 日、赎回 T+3 日清算交收。 6.2.5.5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 清算遵循“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与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责将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在日终以传真资金调节表的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 6.2.5.6 甲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2.5.7 甲方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养老金产品的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6.2.5.1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6.2.5.2 T 日(交易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 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2.5.3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7.8.1 甲方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数据送达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7.8.2 注册登记人应保证每个交易日 15:00 前向乙方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如因各种原因,该数据无法正常传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7.8.3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人管理。 7.8.3.1 资金清算流程 7.8.3.1.1 T 日,甲方接收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7.8.3.1. 2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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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投标邀请 联系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

  •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合作背景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重大战略转型,聚焦资源发展半导体业务,该类业务的比重已超过 95%。 公司是全球领先、国际化运营的高端集成电路晶圆代工生产商,也是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核心半导体制造技术的特色工艺专业晶圆制造商。公司在国内外拥有多座中试平台及量产工厂,业务遍及全球,服务客户包括国际知名的 DNA/RNA 测序仪、光刻机、计算机网络及系统、硅光子、红外、可穿戴设备、新 型医疗设备、汽车电子等巨头厂商以及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涉及产品范围覆盖了通讯、生物医疗、工业汽车、消费电子等诸多领域。公司同时正在打造先进的晶圆级封装测试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工艺开发、晶圆制造到封装测试的系统化高端制造服务,努力发展成一家国际化经营的知名半导体制造领军企业。 公司位于瑞典的全资子公司 Silex Microsystems AB(以下简称“瑞典 Silex”)成立于 2000 年,拥有 400 余项工艺开发积累,10 年以上的量产经验,是全球领先的 MEMS(Micro-Electro-Mechanical System,微机电系统)纯代工厂商,在 2019 及 2020 年的行业排名中均位居世界第一,第二至第五名分别为 TELEDYNE DALSA、索尼(SONY)、台积电(TSMC)和 X-FAB。近年来,瑞典 Silex (FAB1&FAB2)订单饱满、产销两旺,且正持续扩充产能;根据公司产能的全球化战略布局,瑞典 Silex 还于 2021 年 12 月与德国 Elmos Semiconductor SE 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其位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多特蒙德市 (Dortmund, North Rhine Westphalia, Germany)的汽车芯片制造产线相关资产(简称“德国 FAB5”),该交易目前正在申请德国政府的批准。 公司位于北京的控股子公司赛莱克斯微系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莱克斯北京”)成立于 2015 年,由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共同投资,负责建设运营“8 英寸 MEMS 国际代工线”(以下简称“北京 FAB3”),该产线的建设目的在于通过自主建立国内生产线的方式,对国际领先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经过对照式研发与生产,培养一流的综合性 MEMS 工程团队,打造全球技术领先的 MEMS 生产线及产业化平台,进一歩建立行业技术壁垒,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截至目前,北京 FAB3 已实现量产并持续进行良率提升及产能爬坡,已与全球尤其是中国本土各领域多家 MEMS 设计厂商开展合作,产品已涉及通讯、生物医疗、工业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当前北京 FAB3 正在进行二期扩产,但根据最新情况预计,在 2024/2025 年其 3 万片/月的总产能将达到满产状态。 基于对 MEMS 在消费电子、物联网、汽车电子等终端应用市场需求扩张及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结合具体经营实践,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和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建设及扩张产能;同时由于半导体制造产线的投入往往需要较多的资金和较长的周期,公司需要提前对未来产能及产线进行规划及建设准备,并针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未来客户需求作出预判及应对。

  • 安全责任 在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 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合同包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附属设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