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T 日基金申购款交收日为 T+2 日(其中直销申购款交收日为 T+1 日),赎回款交收日为 T+3 日,基金转换款交收日为 T+2 日。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5:00 之前将申购净额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及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交收当日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3、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分币种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人民币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人民币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人民币资金交收额。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外币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外币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外币资金交收额。外币以现汇形式交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约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外币到账日下一工作日才可开始进行换汇。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在交收日 15:00 前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 12:00 前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