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领. 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
保险金申领.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代理申请及其他 3.4 配合调查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附表 附表一 重大疾病附表二 中度疾病附表三 轻度疾病 附表四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 附表五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尽快就诊 3.4 医疗服务网络 3.5 通常惯例水平 3.6 事先授权 3.7 保险金申请 3.8 代理申请及其他 3.9 配合调查 3.10 保险金的给付 3.11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不保证续保 5.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被保险人变动 6.5 同意提供医疗信息 6.6 未还款项 6.7 合同内容变更 6.8 联系方式变更 6.9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和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