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责任 样本条款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未正确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监理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与委托人无关,监理人应自行承担;而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委托人和施工单位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监理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监理人责任. 2.1 监理人应保证监理人人员了解委托人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并遵照执行; 2.2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委托人人员财物或提供旅游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2.3 监理人有责任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人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 2.4 监理人有义务就委托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委托人举报。如监理人或其他人员向委托人人员给予财物,或委托人人员向监理人索取财物,监理人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委托人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委托人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核实属实的),委托人将在内部通报;监理人除应向委托人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外,还承诺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10%的违约金,并对监理人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连续出现 2 次及以上类似情况或者如因监理人在合作期间贿赂委托人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委托人解除合同,则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五年之内不得作为新盛集团合格供应商。
监理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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