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2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原刊登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由招标代理公司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知,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于响应截止时间的5天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登记及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登记及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更正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更正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及通知所有登记及购买采购文件的磋商供应商。
2.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进行通知;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更正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对磋商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 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澄清或 修改通知;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自发出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书面确认是否收到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确认,视为供应商收到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 编制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原刊登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11.2 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磋商人均具有约束力。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对磋商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变更公告。澄 清或者变更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