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洽貸款 样本条款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 (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 (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 (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 (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
自洽貸款.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包括第一次購屋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他優惠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外,並應簽立[委託領取貸款授權書、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十一、十三)予乙方,乙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自洽貸款. 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如買方係自行洽辦金融機構貸款以支付所有權移轉款者,則買方同意簽訂自洽貸款協議書 (詳如附件四之三)、本票及撥款約定書(詳如附件四之二),以憑辦理。
自洽貸款. 前項預定辦理貸款之價款,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十三: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買方無論何種原因,致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 (含減少貸款),買方同意就該部分視為不辦貸款,經賣方以書面或存證信函通知送達七日內,以現金匯入賣方指定帳戶內一次繳清,待買方繳清該部分之款項後,賣方始辦理產權登記予買方。
自洽貸款. 本約預定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契約之銀行貸款 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且應簽立自洽貸款切結書予賣方,並同意及遵守下列約定:
自洽貸款. 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 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申請,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 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賣方委託之地政士會同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 3. 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自洽金融機構貸款後十個工作天內,將 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證件交予賣方。 4.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賣 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五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 5. 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自洽貸款. 如買方係自行洽辦銀行貸款以為支付者,則就賣方之債權確保及貸款撥付、撥付時間等事項,買方同意簽立自洽貸款協議書詳(附件四之一)予賣方為憑。如有延誤而增加之費用,由買方負擔,且買方應額外給付自賣方取得第一筆整批貸款(即其他戶別委辦賣方辦理之貸款)撥款日起算至買方自辦貸款撥付至賣方帳戶日止之利息予賣方,利率以整批貸款利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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