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自洽貸款 Clause in Contracts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 (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 (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 (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 (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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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 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申請,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屋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建物持份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屋相關資料日起二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他自洽貸款證件交予賣方,並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交予賣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他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買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賣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四項違約約定處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他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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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完成貸款對保手續,否則賣方得拒絕配合買方提出自洽金融機構貸款之申請,並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賣方得逕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處理(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及買賣契約書等),並應於賣方通知辦理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後二十日內,以書面載明自洽金融機構名稱、銀行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向賣方提出申請,逾期賣方得拒絕配合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貸款之申請,賣方得逕行依買方於賣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辦理設定抵押權,委辦貸款銀行於取得設定抵押權後即將預定貸款金額撥入賣方帳戶內(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及買方依前目約定申請後,將房地估價必要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貸款所必需之房地相關估價資料起十個工作天內,辦理完成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貸款對保手續及借據影本等),買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內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並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完成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及抵押權設定書等其它貸款證件交付予賣方,逾期未履行完者,每逾一日買方應加計依預定貸款金額計算萬分之二滯納金予賣方;買方逾期超過二十個日曆天時,則視同買方放棄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請,賣方得逕行依買方於賣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辦理設定抵押權,委辦貸款銀行於取得設定抵押權後即將預定貸款金額撥入賣方帳戶內(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預定貸款金額應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買方應依預定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賣方 6. 賣方於確認收受買方自洽金融機構將預定貸款金額撥付予賣方帳戶內後,應將買方辦理由賣方統一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之相關資料予以作廢。 7. 買方因自洽金融機構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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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地預定買賣契約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申請,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地相關資料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撥款委託書」及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等其他自洽貸款證件交予賣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買方如未能如期撥付貸款,賣方得依本契約第九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辦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 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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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契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向賣方提出申請,且須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作為賣方取得買方貸款金額之擔保,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賣方保證該本票係執行買方未繳款項之取得外,不得移 作其它用途。賣方應於金融機構貸款辦理完成並取得貸款後,於交屋同時將該商業本票無息返還買方(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必要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地相關資料後十個工作天內或本約建物第一次總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三方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所需撥付文件交予賣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三方撥款委託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將貸款金額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買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遲延利息予賣方(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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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乙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乙方提出申請,乙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甲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乙方委託之地政士會同甲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自洽金融機構貸款後十個工作天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證件交予乙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 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甲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乙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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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乙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乙方提出申請,乙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甲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乙方委託之地政士會同甲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自洽金融機構貸款後十個工作天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證件交予乙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 撥款則甲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乙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按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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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包括第一次購屋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它優惠貸款),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乙方通知辦理委辦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先辦理完成乙方統一委辦貸款之對保手續,否則乙方得拒絕配合甲方提出自洽貸款之申請(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屋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登記簿謄本內載明甲方之建物持分等)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甲方應於乙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屋 相關資料後二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等,甲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内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擔保本票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證件交予乙方,乙方收受該擔保價款後,於交屋同時將本票返還甲方。甲方未依約交付該擔保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乙方得行使本票權利(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如甲方未依約定期限履行上述之約定事項及交付上述自洽金融機構應用印完成之文件時,每逾一日應加計甲方預定貸款金額萬分之二滯納金,甲方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時,則視同甲方放棄自洽貸款之申請,乙方得逕行依甲方於乙方委辦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設定抵押權,並直接將預訂貸款金額撥入乙方帳戶內(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甲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乙方 6. 甲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7. 乙方於確認收受甲方自洽金融機構之貸款金額撥付於乙方帳戶後,應將甲方辦理由乙方統一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之相關資料予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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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文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確定核貸金額及買賣契約書等),並於賣方通知辦理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載明自洽金融機構名稱、銀行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向賣方提出申請(2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房地估價必要資料及買方依前第 (二)目之 1 約定申請後,將房地估價必要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師簽證之建物面積表、土地登記謄本等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貸款所必需之房地相關估價資料起十個工作天內,辦理完成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貸款對保手續及借據影本等)買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內簽具與預定貸款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擔保本票;並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完成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及抵押權設定書等其它貸款核撥所需證件交付予賣方;買方逾期超過二十個日曆天時,則視同買方放棄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請(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預定貸款金額應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使金融機構延遲撥款或付款,逾期未交付或未撥款則買方依第九條辦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賣方於確認收受買方自洽金融機構將預定貸款金額撥付予賣方帳戶內後,應將買方辦理由賣方統一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之相關資料予以作廢 6. 買方因自洽金融機構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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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契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向賣方提出申請,且須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擔保本票予賣方,作為賣方取得買方貸款金額之擔保,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賣方保證該本票係執行買方未繳款項之取得外,不得移作其它用途。賣方應於金融機構貸款辦理完成並取得貸款後,同時將該商業本票無息返還買方(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地必要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地相關資料後十個工作天內或本約建物第一次總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 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三方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所需撥付文件交予賣方,若買方未於期限內辦妥上述手續或交付貸款所需文件,每逾一日買方應加計依預定貸款金額計算萬分之二遲延利息予賣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三方撥款委託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將貸款金額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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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或需辦理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或其它特別貸款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如:國宅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它優惠貸款等),應於乙方通知辦理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先辦理完成乙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之貸款對保手續,否則乙方得 拒絕配合甲方提出自洽金融機構貸款之申請,並視為甲方不辦理貸款,乙方得逕依本條第一項不辦貸款約定處理(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及買賣契約書等),並應於乙方通知辦理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載明自洽金融機構名稱、銀行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向乙方提出申請,逾期乙方得拒絕配合甲方自洽金融機構貸款之申請,乙方得逕行依甲方於乙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辦理設定抵押權,委辦貸款銀行於取得設定抵押權後即直接將預定貸款金額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絕無異議,如有妨礙、遲滯或阻撓交易續行之行為,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逕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違約約定處理(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與房地估價必要資料及甲方依前目約定申請後,將房地估價必要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甲方應於乙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貸款所必需之房地相關估價資料起十個工作天內,辦理完成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貸款對保手續及借據影本等),甲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內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並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完成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及抵押權設定書等其它貸款核撥所需證件交付予乙方,逾期未履行完者,每逾一日甲方應加計依預定貸款金額計算萬分之二滯納金予乙方;甲方逾期超過二十個日曆天時,則視同 甲方放棄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請,乙方得逕行依甲方於乙方統籌代覓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辦理設定抵押權,委辦貸款銀行於取得設定抵押權後即直接將預定貸款金額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絕無異議,如有妨礙、遲滯或阻撓交易續行之行為,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逕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違約約定處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預定貸款金額應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未交付或撥款則甲方應依預定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乙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違約約定處理 6. 乙方於確認收受甲方自洽金融機構將預定貸 款金額撥付予乙方帳戶內後,應將甲方辦理由乙方統一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之相關資料予以作廢。 7. 甲方因自洽金融機構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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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包括第一次購屋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它優惠貸款),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 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乙方通知辦理委辦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先辦理完成乙方統一委辦貸款之對保手續,否則乙方得拒絕配合甲方提出自洽貸款之申請(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土地相關資料(如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內載明甲方之土地持分等)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甲方應於乙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土地相關資料後二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等,甲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内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擔保本票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它自洽貸款證件交予乙方,乙方收受該擔保價款後,於交屋同時將本票返還甲方。甲方未依約交付該擔保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乙方得行使本票權利(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如甲方未依約定期限履行上述之約定事項及交付上述自洽金融機構應用印完成之文件時,每逾一日應加計甲方預定貸款金額萬分之二滯納金,甲方逾期超過十個工作日時,則視同甲方放棄自洽貸款之申請,乙方得逕行依甲方於乙方委辦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設定抵押權,並直接將預訂貸款金額撥入乙方帳戶內(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 程或其它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甲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乙方 6. 甲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7. 乙方於確認收受甲方自洽金融機構之貸款金額撥付於乙方帳戶後,應將甲方辦理由乙方統一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之相關資料予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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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包括第一次購屋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他優惠貸款等),除須經乙方同意並另立協議,且配合乙方指定代書辦理以外,甲方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 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且甲方應先配合於乙方通知統一委辦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手續,逾期未完成則乙方得拒絕配合甲方提出自洽貸款之申請,甲方絕無異議(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之對保手續時,同時預繳金融貸款預付利息新台幣伍萬元整予乙方,俟通知交屋後,抵付自使用執照核發第六十一日起至乙方領到金融貸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予乙方,多退少補(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等,甲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内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並註明以乙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等其他自洽貸款證件交予乙方。於上揭期限內甲方未完成辦理上揭對保撥款等程序者,則視為現金戶,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通知送達七日內,一次以現金繳清之,逾期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約定辦理(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如甲方未依本款約定期限內履行上述之約定事項及交付上述自洽金融機構應用印完成之文件時,每逾一日應加計甲方預定貸款金額萬分之二遲延利息,甲方逾期超過十日時,則視同甲方放棄自洽貸款之申請,乙方亦得逕行依甲方於乙方委辦金融機構辦妥之貸款文件設定抵押權,並直接將預訂貸款金額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異議(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乙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甲方不得以工程或其他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甲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遲延利息予乙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得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違約約定處理 6. 甲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他費用等概由甲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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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或需辦理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或其它特別貸款( 如: 國宅貸款、公教貸款、勞工貸款或其它優惠貸款等),應簽署【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甲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 應自行向自洽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 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及買賣契約書等),並應於乙方通知辦理委辦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載明自洽金融機構名稱、銀行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向乙方提出申請;逾期乙方得拒絕配合甲方自洽金融機構貸款之申請(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將房地估價必要資料( 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交付甲方, 以便甲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甲方應於乙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貸款所必需之房地相關估價資料起十個工作天內,辦理完成自洽金融機構之申貸手續( 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貸款對保手續及借據影本等),甲方並應於上述期限內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擔保本票及 「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並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完成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及抵押權設定書等其它貸款證件交付予乙方(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甲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暨承諾書」交予乙方, 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預定貸款金額應直接撥入乙方帳戶內 6. 甲方因自洽金融機構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它費用等由甲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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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自洽貸款. 本契約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約之房地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應簽立「附件九:自洽貸款協議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 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1. 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 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合約書等)外,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申請,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2) 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起七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該本票予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本票金額包括貸款同額本票及交屋款同額本票) (3) 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2. 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房屋相關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登記簿謄本內敘明買方之建物持份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向自洽金融機構辦理申貸、對保等手續(4) 本約第18條第1項約定「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同意前述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3.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自洽金融機構估價所需之房屋相關資料日起二十日內,將自洽金融機構申貸手續辦理完成,所謂申貸手續包括:自洽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抵押權設定書之用印,借據影本及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 「撥款委託書」等其他自洽貸款證件交予賣方,並簽具與申貸金額同額且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擔保本票交予賣方(5) 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契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契約付款約定,如期先行給付房地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4. 買方應提供自洽金融機構用印出具之「撥款委託書」交予賣方,並使自洽金融機構承諾於取得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個營業日內,貸款金額應即時直接撥入賣方帳戶內,買方不得以工程或其他任何原因作為延遲撥款之理由,逾期撥款則買方應依貸款金額每逾一日加付萬分之二滯納金予賣方,如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違約約定處理(6) 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5. 買方因自洽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或其他費用等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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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