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作業 样本条款

評選作業.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評選作業. 3.1 個案簽報核定後成立評選委員會,委員包括有關機關及外聘專家學者,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1/3。所稱有關機關,土地開發用地座落於臺北市轄區者,原則為臺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土地開發用地座落於新北市轄區者,原則為新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財政局。 3.2 執行機關於截止收件次日起 10 日內,函送開發建議書予有關機關進行初審,有關機關接獲開發建議書後,應於 30 日內將初審意見函覆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整合並邀有關機關會商。 3.3 執行機關彙整有關機關之初審意見後,應召開評選會議並通知申請人,評選會議應有委員總額 2/3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 2 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 1/3。 評選委員參考初審意見於評選會議提審查意見,申請人於評選會議簡報並對審查意見回應,審查意見及回應列入紀錄為修正開發建議書之依據。 3.4 各評選委員評分後,加計總得分並計算各申請人之平均得分,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為合格申請案。
評選作業. (1) 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 2 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另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 94 條第 1 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2) 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由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該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A. 採購案名稱; B.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X.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再由該委員會開會,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或權重,確定評選結果,並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3)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4)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5) 招標文件應載明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係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 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予決標。
評選作業. 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評選作業. 按收件順序排定當日試喝順序,每家廠商試喝及答詢合計30分鐘,詳細時程另行通知。
評選作業. 獲獎服務費 項目:產品、包裝 項目:傳達、室內建築、專業概念、服務設計、建築 本費用包含以下服務:
評選作業. 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評選作業. 召開評審會 5.1 聘請委員函文內容 1. 製作招標文件。 1.1 製作招標相關文件。 1.1 公告稿 。 1.2 廠商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評選作業. 評選會議時間,由本公司另行通知。
評選作業. 捷運局於收到開發建議書後,即依據「高雄市政府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申請案件開發建議書評選作業原則」辦理評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