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股 通等方式代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T+1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 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 价格等)和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允 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 格等;被替代证券 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 应调整。T+1 日后的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 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 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 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 日现金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 日内,卖出相应的成份证券。 T+1 日终, 若基金管理人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 的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1 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 T+1 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 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1 日后的第5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 必须现金替代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成本、实际卖出的相关费用、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证券 T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 日后的第 3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现金替代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 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3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2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 币,被替代证券 T+2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3 日后的第 5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 必须现金替代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1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T+1 日(指开放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指开放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 T+1 日(指开放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1 日(指开放日)内所卖出的被替代标的 ETF 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标的 ETF 的 T+1 日(指开放日)内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计算被替代标的 ETF 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标的 ETF 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间发生除息、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 日后的第 6 个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境外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标的 ETF 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 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相应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后至 T 日后的第 1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 日后的第 6 个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2日(指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标的ETF的实际单位卖出或赎回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标的ETF的T+1日(指开放日)份额净值计算被替代标的ETF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标的ETF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0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 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 必须现金替代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在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
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1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1 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 T+1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 日后至 T+1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 日后的第6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