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样本条款

FATCA. 美國頒佈海外賬戶合規法案(「FATCA」),旨在加強擁有美國境外金融資產或擁有非美國金融機構賬戶的特定美國人士的資料申報及合規制度,以確保彼等繳付正確金額的美國稅項。 根據FATCA,非美國基金(「基金」)(符合若干特徵可 根據FATCT分類為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及 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美國)將就向其支付的源自美國的收入 的若干付款(包括源自美國的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 收入(「FDAP」)(如股息及利息)及銷售或處置可產 生源自美國的利息或股息的財產的所得款項總額)繳納 30%的預扣稅,惟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家稅務局(「國 稅局」)訂立協議(「外國金融機構協議」)或該外國金 融機構位於跨政府間協議國家(請參閱下文)則不在此限。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將對外國金融機構施加責任,包括須向 國稅局揭露有關美國投資者的若干資料,以及就不合規投 資者徵收預扣稅。就此而言,本基金將屬於FATCA所界定 的外國金融機構的定義範圍內。 為承認FATCA的既定政策目標是達到申報目的(而非單純收取預扣稅)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若干國家地區內就遵守 FATCA方面或會出現困難,美國已發展出有關實行FATCA的跨政府間方法。就此方面, 愛爾蘭與美國政府已於 2012年12月21日簽署跨政府間協議(「愛爾蘭跨政府間協議」),並在《2013年金融法》內加入條文以實施愛爾蘭跨政府間協議,而有關條文亦容許愛爾蘭稅務局局長制定有關因愛爾蘭跨政府間協議而產生的登記及申報規定的規則。就此方面,稅務局局長(聯同財務部)已頒佈 《2014年S.I.第292號規則》,並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愛爾蘭跨政府協議旨在簡化遵守FATCA的程序和盡量降低 預扣稅風險,以減輕愛爾蘭外國金融機構遵例的負擔。根 據愛爾蘭跨政府間協議,各愛爾蘭基金(除非基金獲豁免 遵守FATCA的規定)每年將直接向愛爾蘭稅務局局長提供 相關美國投資者的資料,之後愛爾蘭稅務局局長會向國稅 局提供有關資料,而無須外國金融機構與國稅局訂立外國 金融機構協議。然而,外國金融機構一般將須向國稅局登 記,以獲取一個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一般稱為GIIN)。 根據愛爾蘭跨政府間協議,外國金融機構一般毋須應用 30%預扣稅。如基金因FATCA的規定而須就其投資繳納美 國預扣稅,則董事可對投資者於基金的投資採取任何行動, 以確保有關預扣款項在經濟上由相關投資者承擔,而若投資者未有提供所需資料或成為參與的外國金融機構,則會產生預扣稅。
FATCA. Under the U.S.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or FATCA, all non-United States entities in a broadly defined clas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s), are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an expansive documentation and reporting regime, or, beginning from July 1, 2014, be subject to a 30% United States withholding tax on certain U.S. payments constituting "withholdable payments" (beginning in 2017, a 30% withholding tax applies to gross proceeds from the sale of assets which could produce withholdable payments and foreign passthru payments). Certain passive non-U.S. entities which are not FIs are required to either certify they have no substantial U.S.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report certain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ir substantial U.S.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beginning from July 1, 2014, become subject to the same 30% U.S. withholding tax as described above. The reporting obligations imposed under FATCA generally require FIs to obtain and disclose information about certain Customers to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The impact of FATCA on FIs in a specific country may be modified by an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IGA)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t country. The United States has entered into an IGA with Hong Kong (Hong Kong IGA). A Hong Kong IGA should apply to Metis as it is resident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GA, we are obligated to apply prescribed due diligence procedures, and report “U.S. Accounts” and account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on-participating FFI”)” to the IRS. You may be requested to provide a self-certification or other documentation to Metis in order to establish your tax residence. Furthermore, if there is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that would affect your tax residence statuses or there is reason for us to know that the self-certification is incorrect or unreliable, a new self-certification and/or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may be required from you. I n order to comply with FATCA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ny local or foreign law, legislation or regulation and/or to satisfy Metis’s Reporting Obligations, Metis may gather, store, use, process, disclose and report to any such Tax Authority any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provides to us. Metis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quest and you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to us additional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validate the U.S. or non-U.S. status for FATCA purposes by us during the course of relationship.
FATCA. 具美國稅務居民身分 *CRS: 不是或不僅是中華民國稅務居民 非中華民國稅務居民 1.例如: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或居留非中華民國天數達一定標準者(例如:當年度居留美國183天或當年度居留美國/外國達30 天且三年加權平均達183 天)美國居留日計算公式: 居留日=(當年停留日數*100%)+(去年停留日數* 1/3)+(前年停留日數*1/6)。
FATCA. 具美國指標 *CRS: 具外國指標(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 出生地是美國 (提供右列1-3項)
FATCA. 帳戶持有人及實質受益人是特定美國人士(例:註冊地在美國、有美國稅籍) *CRS: 帳戶持有人及實質受益人不是不僅是中華民國之稅務居民 金融機構
FATCA. 理人在隨後兩個月內將單位轉售,則該項出售或轉讓亦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根據香港庫務局局長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發出的減免令,若將香港證券轉讓予本系列╱基金以換取認購單位或由本系列╱基金轉讓香港證券以作為贖回單位的代價,經申請減免後,可減免香港印花稅。 單位持有人若進行其他類型的單位出售或買入或轉讓,則須就代價款額或市場價值兩者中較高者按 0.20%的稅率(買賣雙方各按 0.10%均等承擔)繳納香港印花稅。此外,目前須就任何單位轉讓文件繳納 5.00 港元的定額稅款。 根據美國外國賬戶稅務遵從法(「FATCA」),除非本系列及基金遵從(或獲視作遵從)廣泛的申報及預扣規定,否則本系列及基金將須就某些獲支付的款項(「可預扣付款」)繳納美國聯邦預扣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30%))。可預扣付款一般包括利息(包括原有發行折扣)、股息、地租、年金及其他固定或可釐定的每年或定期收益、溢利或收入(若該等付款源自美國來源)。然而,實際上與經營美國貿易或業務有關的收入並不包括在此定義範圍內。 除非已獲視作遵從,否則為避免預扣稅,本系列及╱或基金將須與美國訂立協議,以確定及披露每位對本系列及╱或基金作出投資的美國納稅人(或由美國人擁有大量股權的外國實體)的身份識別及財務資訊,並(按百分之三十(30%))的稅率就任何未能提供所要求資料的投資者所獲支付的可預扣付款及相關付款而預扣稅項,以履行其在協議下的適用責任。某些類別的美國投資者 (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稅務豁免投資者、公眾上市企業、銀行、受監管投資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共同信託基金、經紀、交易商及中間人、以及州及聯邦政府機構)均獲豁免該項申報。有關此項申報及預扣制度的機制及範圍的詳盡指引仍在繼續發展當中。概不就該等指引何時發表及對本公司未來業務運作的影響作出任何保證。 於 2014 年 11 月 13 日香港政府已與美國就實施 FATCA 訂立跨政府協議(「IGA」),採納「版本 2」IGA 安排。根據此項「版本 2」IGA 安排,在香港的 FFI(例如本系列及各基金)將須與美國稅務局訂立 FFI 協議,向美國稅務局登記並遵從 FFI 協議的條款。否則,彼等將須就向其支付的可預扣付款繳納 30%預扣稅。 (i) 在一般情況下將毋須繳納上述 30%預扣稅;及 (ii) 將毋須就向不遵從賬戶(即賬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國稅務局作出 FATCA 申報及披露的賬戶)所支付的款項預扣稅款或結束該等不遵從賬戶(惟須已向美國稅務局申報有關該等不遵從賬戶持有人的資料),惟可能須就向不遵從 FFI 支付的款項預扣稅款。 按稅務局規則規定,本系列及╱或每項基金已經與或將與稅務局訂立必要的 FFI 協議。管理人已註冊為「保薦 FFI」,全球中介機構鑑別編號(GIIN)為「7RTYRQ.00000.SP.344」,而本系列及╱或(各)基金已登記為「保薦FFI」。 凡有意投資人士均應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以瞭解 FATCA 可能對彼等、本系列及有關基金構成的影響。
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の略。 *米国居住者 一般的に米国での滞在日数が183日以上の方をいいます。滞在日数は、対象年度(1月から12月を1年度とし、自己申告される年月日が属する年度を対象年度とします。)の滞在日数にその前年の滞在日数の3分の1に相当する日数と前々年の滞在日数の6分の1に相当する日数を加えて計算します。また、永住権所有者は米国居住者に含まれます。 *米国人所有の外国事業体 米国市民(米国籍)または米国居住者に該当する実質的支配者(個人)が一人以上いる事業体をいいます。例えば、法人において米国市民(米国籍)または米国居住者に該当する個人が、 25%を超える議決権または価値を有する場合をいいます。なお、過年度の総所得のうち、投資所得が50%未満の事業体等一定の条件を満たす事業体は報告が免除されています。 ●「非居住者に係る金融口座情報の自動的交換のための報告制度」に基づく確認について <非居住者に係る金融口座情報の自動的交換のための報告制度とは>
FATCA. FATCA に基づき、当社が米国内国歳入庁や本邦国税庁へ、租税の賦課徴収のため、米国納税者番号(米国雇用主番号)や生命保険の内容(契約者名、証券番号等)を提供す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FATCA. 理人在隨後兩個月內將單位轉售,則該項出售或轉讓亦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稅務豁免投資者、公眾上市企業、銀行、受監管投資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共同信託基金、經紀、交易商及中間人、以及州及聯邦政府機構)均獲豁免該項申報。有關此項申報及預扣制度的機制及範圍的詳盡指引仍在繼續發展當中。概不就該等指引何時發表及對本公司未來業務運作的影響作出任何保證。 (i) 在一般情況下將毋須繳納上述 30%預扣稅;及 (ii) 將毋須就向不遵從賬戶(即賬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國稅務局作出 FATCA 申報及披露的賬戶)所支付的款項預扣稅款或結束該等不遵從賬戶(惟須已向美國稅務局申報有關該等不遵從賬戶持有人的資料),惟可能須就向不遵從 FFI 支付的款項預扣稅款。 按稅務局規則規定,本系列及╱或每項基金已經與或將與稅務局訂立必要的 FFI 協議。管理人已註冊為「保薦 FFI」,全球中介機構鑑別編號(GIIN)為「7RTYRQ.00000.SP.344」,而本系列及╱或(各)基金已登記為「保薦 FFI」。 凡有意投資人士均應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以瞭解 FATCA 可能對彼等、本系列及有關基金構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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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交易对方介绍 1、 公司名称:山东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 3、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4、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00000 号金融中心 X 栋楼 0、 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9 日 6、 营业期限:2021 年 2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创业空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 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山东人才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9、 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山东人才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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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競争 (最低価格) 10,857,000 8,74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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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規格 無人機應用-3D 實景建模(不含禁航區飛行) 本品項提供透過無人機空拍建置3D實景模型服務。成果需可於加值品項:地球4D GIS(時空地理資訊系統)雲端平台展示,具備模型與圖資資料展示、儲存與下載等功能。 其服務與產出項目規格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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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