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〇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〇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〇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〇三条. 自公司股票完成在科创板挂牌交易之日起,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报》及《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〇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半年披露、年度披露以及重大事项声明、公司治理情况声明、公司管理报告披露等。
〇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〇三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核准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