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五条 样本条款
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〇五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 立书面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〇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〇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〇五条.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〇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〇五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反对 意见的董事或监事有权要求对其意见进行公告。
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