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7.1 客戶確認股票期權帳戶配對證券現金帳戶將不准沽出認購/認沽期權。 7.2 客戶提出請求後,銀河國際證券應向客戶提供 (i) 期權合約之產品細則及任何涵蓋該等期權合約之發行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及 (ii) 香港交易所之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受其風險)》。 7.3 如銀河國際證券未能根據本合約履行期權合約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賞基金並遵照其不時修訂之條例索取賠償。 7.4 銀河國際證券將指定一位僱員主要負責客戶事務。該僱員的全名及適用法律要求之該僱員的牌照詳情將通知客戶。銀河國際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指定銀河國際證券的其他一位僱員替代首先提及之僱員,並且該替代將由銀河國際證券終論地決定的日子當日起生效。按本第7.4條款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將成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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