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一般規定 Clause in Contracts

一般規定. 18.1. 讓與及轉讓 未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讓與或轉讓本協議下任何權利或義務。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在控制權變更後向任何貴客戶的承讓人及/或受讓人揭露任何本行的機密資訊。貴客戶同意,本行得讓與本行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轉讓本行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全部或任何權利及義 務,並另行以任何方式處理本行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對於此等讓與、轉讓或其他處理,本行均無需通知貴客戶或取得貴客戶的同意。 18.2. 語言 除本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若本協議被翻譯為英文以外的語言,如兩種語言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不一致,將以英文為準。 18.3. 連帶責任 若貴客戶是由一人以上組成,組成貴客戶的每一人士均應就貴客戶於本協議下對本行的義務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18.4. 抵銷 本行有權將貴客戶或貴客戶關係企業積欠本行或任何星展銀行集團成員的任何款項與本行或任何星展銀行集團成員積欠貴客戶或貴客戶關係企業的任何款項進行抵銷,在每一種情況下,均不論是立即到期還是之後到期,亦不‌ 論付款地點、記帳分行或任一款項的金額或幣別。本行得隨時行使此項權利而無需事前通知。本行將於抵銷後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貴客戶。若本行需就任何待抵銷款項進行換匯,本行將使用本行的現行匯率計算。 18.5. 條款的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依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無法執行或不再有效,則: 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及 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執行性或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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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Bank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General Bank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一般規定. 18.1. 讓與及轉讓 未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讓與或轉讓本協議下任何權利或義務。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在控制權變更後向任何貴客戶的承讓人及/或受讓人揭露任何本行的機密資訊。貴客戶同意,本行得讓與本行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轉讓本行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全部或任何權利及義 務,並另行以任何方式處理本行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對於此等讓與、轉讓或其他處理,本行均無需通知貴客戶或取得貴客戶的同意27.1 本協議各項條文均獨立於其他條文,並可與其他條文分割,即使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文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概不受任何影響。倘若任何條文之部分字眼若不刪除即會令該條文無效的話,該項條文應被視為已刪去該等字眼18.2. 語言 除本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若本協議被翻譯為英文以外的語言,如兩種語言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不一致,將以英文為準27.2 本協議之條文對本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如適用)具約束力,並為上述人士之利益執行,但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在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於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而無須得到客戶事先同意或批准18.3. 連帶責任 若貴客戶是由一人以上組成,組成貴客戶的每一人士均應就貴客戶於本協議下對本行的義務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7.3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或查核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18.4. 抵銷 本行有權將貴客戶或貴客戶關係企業積欠本行或任何星展銀行集團成員的任何款項與本行或任何星展銀行集團成員積欠貴客戶或貴客戶關係企業的任何款項進行抵銷,在每一種情況下,均不論是立即到期還是之後到期,亦不‌ 論付款地點、記帳分行或任一款項的金額或幣別。本行得隨時行使此項權利而無需事前通知。本行將於抵銷後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貴客戶。若本行需就任何待抵銷款項進行換匯,本行將使用本行的現行匯率計算27.4 本協議並無任何內容規定本公司向客戶披露本公司在以任何身分為任何其他人士或其本身行事過程中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18.5. 條款的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依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無法執行或不再有效,則: 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及 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執行性或效力不受影響27.5 本公司每次與客戶交易的基礎均為:僅客戶是本公司之客人,而且客戶在所有方面均是以主事人身分行事。因此,若客戶代表其他人士行事,不論客戶有否向本公司指明該其他人士的身分,該人士均不會被視作本公司之客人,而且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由客戶代為進行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均沒有或將不會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客戶謹此確定並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解決關於或代表該等其他人士依照及根據本協議進行之交易所引致的所有法律責任 27.6 雖然客戶期望本公司保密一切關於帳戶之事宜,但客戶謹此明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任何法律、命令、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業或政府監管機構之合法要求或規例,披露一切關於帳戶之事宜,而無須另行知會或取得客戶同意。 27.7 就客戶履行其於本協議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所有方面均是要素。 27.8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會被推定為禁止隨後或將來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7.9 客戶謹此聲明,客戶已閱讀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本公司已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本協議的內容,而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27.10 倘若本協議的中文與英文版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客戶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7.11 本協議及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之解釋。 27.12 在本協議引起或有關之一切事項方面,客戶謹此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7.13 按照本公司的全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決定,由於或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償,或本協議之違約、終止或無效問題,應根據現時有效並可由本條餘下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員為一人,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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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現金客戶協議書

一般規定. 18.1. 讓與及轉讓 未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讓與或轉讓本協議下任何權利或義務。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貴客戶不得在控制權變更後向任何貴客戶的承讓人及/或受讓人揭露任何本行的機密資訊。貴客戶同意,本行得讓與本行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轉讓本行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全部或任何權利及義 務,並另行以任何方式處理本行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對於此等讓與、轉讓或其他處理,本行均無需通知貴客戶或取得貴客戶的同意24.1 本協議各項條文均獨立於其他條文,並可與其他條文分割,即使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文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概不受任何影響。倘若任何條文之部分字眼若不刪除即會令該條文無效的話,該項條文應被視為已刪去該等字眼18.2. 語言 除本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若本協議被翻譯為英文以外的語言,如兩種語言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不一致,將以英文為準24.2 本協議之條文對本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如適用)具約束力,並為上述人士之利益執行,但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在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於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而無須得到客戶事先同意或批准18.3. 連帶責任 若貴客戶是由一人以上組成,組成貴客戶的每一人士均應就貴客戶於本協議下對本行的義務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4.3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或查核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18.4. 抵銷 本行有權將貴客戶或貴客戶關係企業積欠本行或任何星展銀行集團成員的任何款項與本行或任何星展銀行集團成員積欠貴客戶或貴客戶關係企業的任何款項進行抵銷,在每一種情況下,均不論是立即到期還是之後到期,亦不‌ 論付款地點、記帳分行或任一款項的金額或幣別。本行得隨時行使此項權利而無需事前通知。本行將於抵銷後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貴客戶。若本行需就任何待抵銷款項進行換匯,本行將使用本行的現行匯率計算24.4 本協議並無任何內容規定本公司向客戶披露本公司在以任何身分為任何其他人士或其本身行事過程中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18.5. 條款的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依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無法執行或不再有效,則: 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及 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執行性或效力不受影響24.5 本公司每次與客戶交易的基礎均為:僅客戶是本公司之客人,而且客戶在所有方面均是以主事人身分行事。因此,若客戶代表其他人士行事,不論客戶有否向本公司指明該其他人士的身分,該人士均不會被視作本公司之客人,而且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由客戶代為進行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均沒有或將不會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客戶謹此確定並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解決關於或代表該等其他人士依照及根據本協議進行之交易所引致的所有法律責任 24.6 雖然客戶期望本公司保密一切關於帳戶之事宜,但客戶謹此明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任何法律、命令、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業或政府監管機構之合法要求或規例,披露一切關於帳戶之事宜,而無須另行知會或取得客戶同意。 24.7 就客戶履行其於本協議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所有方面均是要素。 24.8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會被推定為禁止隨後或將來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4.9 客戶謹此聲明,客戶已閱讀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本公司已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本協議的內容,而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24.10 倘若本協議的中文與英文版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客戶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4.11 本協議及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之解釋。 24.12 在本協議引起或有關之一切事項方面,客戶謹此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4.13 按照本公司的全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決定,由於或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償,或本協議之違約、終止或無效問題,應根據現時有效並可由本條餘下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員為一人。任何上述仲裁均須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於本協議簽署日期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程序(包括當中所載附加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增補內容)進行仲裁。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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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保證金客戶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