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所述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 3.1 条股份转让限制、3.2 条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第五条投资方回购权、第六条清算补偿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正式申报材料十(10)日前自动终止。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保证,若公司因任何原因未成功完成 IPO(包括上市申请材料被撤回或审核未通过等),则本条所述特殊权利自动恢复效力;且自行恢复后,投资方的相关特殊权利在“终止”期间具有追溯力。公司计划再次提交 IPO 申请的,条款的效力亦参照首次提交 IPO 申请。 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的签订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当事人的情形,不存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