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汇金 样本条款

上海中汇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中汇金现持有的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核 发的注册号为“31022700147807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中汇金设立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上海中汇金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11A09 室,法 定代表人为顾雪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 12835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上海中汇金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上海中汇金提供的现行有效的章程,上海中汇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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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创造最佳的效益回报股东。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報告義務 第8条 受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事実が生じたときは、直ちに、委託者又は業務担当員と協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供給の開始 (1) 当社は,お客さまの需給契約の申込みを承諾したときには,お客さまと協議のうえ需給開始日を定め,供給準備その他必要な手続きを経たのち,すみやかに電気を供給いたします。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明渡し 第 14 条 乙は、本契約が終了する日までに( 第 10 条の規定に基づき本契約が解除された場合にあっては、直ちに)、本物件を明け渡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497,797.59 396,539.83 125.54% 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303,216.73 188,302.27 161.03% 营业收入 159,997.70 193,922.62 82.51%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以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确定。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