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告知 样本条款

不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苏黎世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苏黎世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苏黎世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苏黎世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苏黎世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不实告知. 被保险人对本保险起始日前的情况有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如果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则该权利自行消灭。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实告知. 苏黎世就被保险现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苏黎世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苏黎世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苏黎世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苏黎世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苏黎世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苏黎世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苏黎世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苏黎世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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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