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競爭協議. 就重組而言, 我們的控股股東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訂立以本公司為受益方的不競爭協議(「不競爭協議」)。根據不競爭協議, 各控股股東已向本公司( 為其本身及其附屬公司的利益 )承 諾, 除於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 彼將不會及將促使其聯繫人士 (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除外 )將不會於下文所載限制期間直接或間接、單獨或聯同或代表任何人士、 商號或公 司( 其中包括 )經 營、 參與或於當中持有權益或從事或收購建立、發展、營運或管理與我們的核心業務競爭或可能競爭的任何業務或活動。我們的控股股東亦向我們授出購股權及優先購買權以收購控股股東於重組後於若干實體保留的若干權益。
不競爭協議. 為進行重組,我們與京能集團於2011年6月13日訂立不競爭協議,我們據此獲授新業務機會的選擇權、收購選擇權以及優先受讓權。有關不競爭協議的詳情請參閱「與控股股東的關係 — 不競爭協議及承諾」一節。 根據「歷史、重組及公司架構 — 重組」一節所載任何協議或安排而可能於全球發售後進行的任何交易將按照全球發售前已訂立的相關交易進行。因此,該交易不屬於上市規則
不競爭協議. 誠如招股說明書所披露,本公司與母公司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訂立不競爭協議,據此,母公司同意並促使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集團)在本集團所經營的地區內,不會在本集團的核心業務(其中包括生產及銷售水泥產品)方面與本集團競爭。根據不競爭協議,倘母公司有任何業務機會在本公司所經營的地區內對本公司的核心業務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或可能引致競爭,則母公司須知會本公司,並有義務促使該業務機會按不屬較遜的條款及條件首先提供予本公司。 本公司茲確認,就不競爭協議而言,母公司在知悉此事後已通知本公司,有關收購浙江水泥的潛在業務機會可能會構成對本集團水泥業務的競爭。 由於建議交易目前尚處於初期階段,須待(其中包括)有關條件達成後方可確定實施,本公司已決定對該業務機會進行持續觀注,以決定是否行使不競爭協議所授予的優先購買權,藉以在日後取得該業務機會。 有關不競爭協議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招股說明書第155至157頁。 母公司與光宇集團訂立的框架協議
不競爭協議. 我們與母公司簽訂一份不競爭協議。據此,母公司同意不會與我們的核心業務作競爭。有關不競爭協議的詳情,請參閱「與控股股東之關係 — 競爭 — 不競爭協議」。 不競爭協議於全球發售前簽訂並僅與全球發售有關,並無涉及任何金錢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