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专项意见. 公司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对上述协议的签署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及法律意见。
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尚芹、顾秦华、朱雪珍经审阅相关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专项意见. 2012 年,公司控股股东郑连元为了激励和培养骨干员工,低价转让 2.8644%股权与区域销售经理梁锦武,交易价与公允价值差异作股份支付处理,理由是:(1)该交易的目的是以获取职工更好服务为目的;(2)以授予权益工具作为交易方式;(3)能够获得授予日公允价格。因此,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其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 2)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允价值确认依据为 201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引进外部新股东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等三家单位的增资价格,即每股 3.21 元,接近每股净资产,因为该价值属于独立 公开交易价值,同时与本次股权交易时间(2012 年 4 月 12 日)间隔三个月左右,所以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