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和补偿措施 样本条款

业绩承诺和补偿措施. (1) 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下同),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16,800万元、23,5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和补偿措施. (1) 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方承诺蓝瀚科技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税后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不低于 15,062.21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利润”),并就此承担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时的补偿责任。
业绩承诺和补偿措施. 由于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资产基础法(包含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金科集团全部股东拥有的金科集团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因此金科投资、黄红云及陶虹遐承诺:若 ST 东源本次合并完成后 3 年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盈利数不足《评估报告》中金科集团全部股东权益在同一年度的利润预测数的,金科投资、黄红云、陶虹遐将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5 天内就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部分 对 ST 东源进行现金补偿,ST 东源、金科投资、黄红云及陶虹遐已于 2009 年 7 月 13日签订具体补偿协议。 为进一步保障交易双方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签署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得以切实执行,2009 年 11 月 24 日,ST 东源与金科投资、黄红云、陶虹遐签署了《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ST 东源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09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补充协议。金科投资与黄红云、陶虹遐现出具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若出现《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需由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与黄红云、陶虹遐补足利润差额的情形,金科投资与黄红云、陶虹遐将按照如下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1) 补偿方式 金科投资与黄红云、陶虹遐同意由 ST 东源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本次吸收合并中的部分新增股份数量并予以注销。 (2) 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吸收合并中金科投资与黄红云、陶虹遐合计持有的金科集团股权折为的 ST 东源股份总量,即 530,764,955 股。每年具体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补偿股份数量=(当年预测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注 1】×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注【2】÷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注 3】与回购决议前 20 日均价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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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年度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天富锦承诺,天音通信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800.00 万元、27,500.00 万元、38,500.00 万元。若《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盈利预测数据高于上述承诺利润数,则以《资产评估报告》的盈利预测数据作为承诺利润数。净利润指天音通信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根据上述盈利预测,具体计算出标的资产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800.00 万元、27,500.00万元、38,500.00 万元。 天富锦承诺,如本次重组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实施完成,业绩承诺期和利润补偿期往后顺延,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盈利预测数作为承诺利润数。

  •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約代金の支払 乙は、前条第2項又は第7項の完了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契約代金の支払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违约事件 11.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1.1.1 受信人未按本合同或有关业务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额度或资金; 11.1.2 受信人未按本合同或有关业务文件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 11.1.3 受信人以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所担保的贷款未按时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的; 11.1.4 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11.1.5 受信人拒绝或阻碍授信人监督检查额度或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财产状况的; 11.1.6 受信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1.7 受信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财产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或有关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担保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授信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或担保财产价值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授信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1.8 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有关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1.9 受信人或有关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自然人签订有损授信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1.10 受信人或有关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或即将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11 受信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1.12 受信人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以及出现其他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的; 11.1.13 受信人家庭财务状态出现重大问题,或所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的; 11.1.14 受信人未遵守本合同有关保证与陈述条款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情形的; 11.1.15 本合同有关担保人发生担保文件项下违约的; 11.1.16 受信人未履行其对授信人其他到期债务的; 11.1.17 授信人认为足以影响受信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別 表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 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12.2 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12.3 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