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样本条款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一)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环评、能评批复、发行人关于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的说明;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一) 保荐机构取得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液体包装纸生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理财协议、理财产品的购买及赎回凭证、投资协议、资金拆借相关凭证,分析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情况;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相关投资的背景、目的等;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测算表,结合净资产水平以及投资情况,分析公司募集资金规模的必要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一) 查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木浆关税的相关规定,取得公司从美国采购原材料及向美国销售产品的合同、发票,核查公司从美国采购及向美国销售占公司相关业务的比例情况,分析美国对公司业务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明细表,了解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取得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了解公司信用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取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了 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用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等,并与公司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取得公司定期报告、应收账款明细表、期后回款明细表,分析公司应收账款质量,核查坏账计提准备是否充分。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存货明细表,了解公司存货余额及库龄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对比分析公司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取得期后销售统计表,了解公司期后存货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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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

  • 财务会计信息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现场考察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 1.9.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催繳股款 在本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其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且各股東應(獲發不少於十四 (14)個整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知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份延後、延遲或撤回催繳,而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的延後、延遲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別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