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 样本条款

串通投标行为. 2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 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串通投标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 2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并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
串通投标行为. 17.1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财政部 87 号令第 37 条):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2 出现以上串通投标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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