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10%以上(含)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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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重大事 件,计划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上交所等有权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及时向上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 10%以上(含)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5)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和基础文件的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标准条款》约定的反向吸收合并除外);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等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解任事件、监管银行解任事件、外部管理机构解任事件;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
2) 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
3)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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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等适用法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10%以上(含)的损失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以上(含 10%)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 时分配利益;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 20%),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 20%);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其总公司)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基础设施项目和/或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6)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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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重大事件,计划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上交所等有权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及时向上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 10%以上(含)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5)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和基础文件的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标准条款》约定的反向吸收合并除外);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等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解任事件、监管银行解任事件、外部管理机构解任事件;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
2) 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
3)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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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等适用法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10%以上(含)的损失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以上(不含 10%)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利益;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基础设施项目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其总公司)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且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基础设施项目和/或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16)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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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重大事 件,计划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上交所等有权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及时向上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 10%以上(含)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 化;
4) 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5)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和基础文件的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标准条款》约定的反向吸收合并除外);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等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解任事件、监管银行解任事件、外部管理机构解任事件;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
2) 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
3)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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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募集说明书
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重大事件,计划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上交所等有权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及时向上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 10%以上(含)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5)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和基础文件的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参 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标准条款》约定的反向吸收合并除外);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等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解任事件、监管银行解任事件、外部管理机构解任事件;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外部管理机构、SPV 公司、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
2) 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
3)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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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重大事件,计划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和深交所等有权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及时向深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1)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
2)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 10%以上(含)的损失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含)的损失;
3)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 以上(含)基础资产、标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监管银行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含);
6)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和基础文件的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运营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9) 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 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0)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1)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外部贷款协议》项下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2)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3) 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4)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等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5)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解任事件、监管银行解任事件、运营管理机构解任事件;
16) 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
2) 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
3)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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