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部分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至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领取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之日后6个月止。 超过过渡期限(详见本方案第八条第三项)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支付。
临时安置费. 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在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参照市场价格一并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
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低于 1.5 的,可按 1.5 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每月 15 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 3 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人所选择安置房居室户型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一居室 5000 元/月/套、两居室 6500 元/月/套、三居室 8000元/月/套。
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每产权户不少于11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原房部分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腾空移交之月起至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月后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超过期限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计算。 如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安置房必须全装修交付的,过渡期限可以顺延6个月(多层30个月、高层42个月),因全装修交付顺延的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不加倍计算。
临时安置费. 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临时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为 10 元/㎡/月(按被征收房屋的 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