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办法. 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80%结算;超过被征收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超过被征收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结算具体价格可根据楼层次不同进行调节。 储藏室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车位按每个50000元结算。
结算办法.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各自的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的25%优惠购买部分建筑面积,其中优惠购买的10㎡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30%优惠购买(优惠购买建筑面积不足10㎡的,按10㎡计算),优惠购买10㎡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50%优惠购买;超过部分面积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结算办法. (1) 支付方式:
结算办法. 1. 本工程实行发包范围内的固定单价合同,清单计价,总价下浮。单项工程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下浮比例。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原则:
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结算办法. 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30平方米(含)以内按销售价格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按销售价格增加1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40平方米以上按销售价格增加3000元/平方米结算。
结算办法. 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结算办法. 合同形式: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即日后不因国家定额、取费、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等政策调整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而调整。
结算办法. 工程结算总价=合同价。
结算办法. 1、 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开具甲方消费等额的合法税票,甲方自收到提货凭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款至乙方指定账号。
2、 乙方开户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甲方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结算办法. 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措施项目清单价款+其他项目清单价款+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