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样本条款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 是有偿合同的最典型的形式。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则, 在其他合同也多有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资格的规定, 对于买受人的资格, 并无相应规定。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则除规定出卖人的资格以外, 还规定买受人的资格, 即某些特定的人不得作为某些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结合民法的有关规定和交易实践, 我认为应当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作更加具体的规定。
买卖合同. (1)2013 年 1 月 1 日,格州电子与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格州电子向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微处理器、集成电路电子产品,交易总金额为 1165 万元,履行有效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 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 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 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 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 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 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 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
买卖合同. 业主与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买卖(采购)合同,由那 些单位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买卖合同. 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交易平台生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 Article 130 A sales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seller transfers the ownershi p of a subject matter to the buyer, and the buyer pays the price for it.
买卖合同. 一般认为,买卖合同一章在买受人瑕疵检查及通知义务、试用期买卖中默认购买原则、分期付款解除权等 3 个问题上存在民商事规则区分的必要性。但二审稿关于前两个问题的条文未见修改痕迹,对第三个问题虽有修改,但未完成民商事区分。分别而论 : 二审稿第 410-411 条关于买受人瑕疵检查及义务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第 157-158 条的誊抄。严格的瑕疵检查以及通知义务乃属于商事合同的买受人之义务,不能适用于民事买卖,同时两年的瑕疵救济期限应仅适用于民事买卖,商事买卖应排除适用。建议二审稿第 411 条做如下修改 :
买卖合同. 发行人 江苏大明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 购买热轧板 11,587,331.07 2010.11.19 2 采购订单 发行人 宜兴北海封头有 限公司 购买封头 7,060,800 2010.12.10 3 采购订单 发行人 天津威德封头有 限公司 购买封头 10,742,000 2010.12.10
买卖合同. 新疆胜沃 40 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 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人支付合同价款,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 的产品 公司、国资租赁、神雾工 业炉 神雾工业炉 12015 0 0 2 补充协议 公司、天立新疆、神雾工 业炉 神雾工业炉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