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调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提供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的访谈情况,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由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侵权纠纷。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足以影响其存续或者重大经营业绩的重大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现有境内子公司于其所在地取得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发行人的说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侵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日期:2022 年 5 月 8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无不良负债。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x.xxx.xx/pub/newsite/)、深交所(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公告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市 场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国家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各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占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达到 5%)(取得控制权的企业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日起)未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相关政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履行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注册批复程 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