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易 样本条款

交 易. 3.1 除非本合约另有订明或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成交单据或其他文据上列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乃当事人,否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以客户代理人之身份(而客户为当事人)执行客户发出之任何及一切指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有绝对酌情权在为客户进行有关交易之同时作为其他客户之代理人并无须向客户对因此而产生之任何佣金及套取之任何收益及利润及其他得益负责及赔还。
交 易. 3.1 除本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本公司將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交 易. 3.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交 易. 8.01 在信用卡已附有可利用自動櫃員機功能,不論在自動櫃員機、授權終端機或其他裝置就本信用卡賬戶以外之其他在本銀行開設之戶口進行其他銀行交易之自動櫃員機功能時,使用該等自動櫃員機服務,除了將備受於此條款及條件之約束外,亦須備受本銀行管制使用富邦銀行自動櫃員卡之條款及條件制約。
交 易. 3.1 除非本合約另有訂明或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於成交單據或其他文據上列明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乃當事人,否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以客戶代理人之身份(而客戶為當事人)執行客戶發出之任何及一切指示。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將有絕對酌情權在為客戶進行有關交易之同時作為其他客戶之代理人並無須向客戶對因此而產生之任何佣金及套取之任何收益及利潤及其他得益負責及賠還。
交 易. 4.1 除非 贵公司在(有关交易或其它情况下于买卖通知中)表示 贵公司担任委托人,否则 贵公司将以本公司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交 易. 3.1 除 阁下(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或其他合约单据内)注明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 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交 易. 2.1 經紀獲授權但無義務應客戶或獲授權人(如有)的指示進行有關交易 (不論是直接或是透過其他交 易商或其他人進行)。經紀可隨時或不時對任何有關帳戶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倉限額,而客戶同意不超越該限制。如任何該等限制已經或將會超越,經紀可拒絕有關指示,及∕或將有關未完成的有關交易進行平倉。經紀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並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尤其當有賣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證券的證據,或遇買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資金的證據,或未能遵守保證金規定(適用於保證金賬戶)。無論如何,經紀毋須就因為或與經紀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不向客戶作出相關通知,所引起或有關之利益損失,或招致客戶損害、責任或支出,而承擔任何責任。
交 易. 4.1 交易具約束力
交 易.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为其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交易所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发送给交易会员后,交易会员应当及时告知结算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