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易 样本条款

交 易. 3.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支付本公司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或結算所的相關徵費、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戶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託管人費用。本公司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3.2 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時,客戶將在到期交收日,就買入的股票付款予本公司,或記賬入客戶的戶口,或收到本公司的款項時,送交賣出的股票,就情況而定。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股票時,授權本公司:- (a)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賣出任何該等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或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沽出股票,以償還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 現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客戶不能如上文所述在到期交收日達成客戶的責任,向本公司負責任何有關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 3.3 若本公司代表客戶購入證劵,而由於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進行交收而須從公開市場上購買證劵,本公司須負擔該等公開市場購入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之支出。
交 易. 3.1 除非本合约另有订明或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成交单据或其他文据上列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乃当事人,否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以客户代理人之身份(而客户为当事人)执行客户发出之任何及一切指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有绝对酌情权在为客户进行有关交易之同时作为其他客户之代理人并无须向客户对因此而产生之任何佣金及套取之任何收益及利润及其他得益负责及赔还。 3.2 客户可给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可接受(但有绝对酌情权作决定会否接受)作为客户代理人之指示进行或处理有关证券买卖之事项。 3.3 如指示涉及沽空,客户须在执行任何沽空前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出通知。指示须受不时修订之交易政策所规限。除非及直至客户事前以书面通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所有客户所发出之卖出指示均是「现」沽,即客户 (i) 拥有有关证券或 (ii) 现时持有可行使及不附有条件之权力将有关证券转归于有关之买方。 3.4 如客户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中国银河国际成员公司拥有多于一个账户,客户于指示买卖时须清晰指明指示适用之账户。如客户并无指明或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来说并不明确指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拒绝执行该指示或有绝对酌情权决定该指示适用于那个账户。 3.5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向客户就任何交易索取任何的初次及继后存款。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就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遵从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当存放于账户内的缴清款项及/或证券不足以符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所定的最低余额要求。 3.6 在作出任何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时,客户须遵守及符合交易限额之规定。倘超出交易限额,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能不会执行该指示及/或有权采取任何行动让帐户不超出交易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账户内的证券。 3.7 除非受有关监管规则所限,客户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接纳以书面、传真或口头方式或透过电子途径所作出之任何指示。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绝对权力因应个别情况规定以指定形式接受指示。客户亦须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要求下,就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 /或银河国际期货依赖其指示或通讯所导致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或中国银河国际内任何成员公司之一切索偿、责任、损失、收费及费用作出全数弥偿。 3.8 客户知悉,由于交易所或OTC市场在营运上的限制及证券价格频密急速的改变,有时买卖或会遭延误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或未能按照任何于某特定时间报出之价格或「最佳值」或「市值」买卖证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及/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能全部未能执行买卖。客户进一步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毋须负责因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未能或无能力遵照客户或代表客户的任何授权人士的任何指示中任何条款所引致之任何损失。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无法执行任何指示之全部,则除非在有关的特定情况中另有其他特定指示,否则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在没有事前向客户提述或事前没有客户确认的情况下,局部执行上述指示。 3.9 就OTC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而言,客户须知悉倘若有关证券及/或商品其后 无法在交易所上市,所有已执行的有关证券及/或商品交易将会被取消及成为无效。客户确认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只为客户担任代理的角色,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透过其它授权经纪所就有关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所执行的交易)结算之完成。客户确认及同意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透过该授权经纪为客户执行交易时乃受制于与该授权经纪不时同意的条款及条件所约束;如相关条款上有任何变更,恕不会作事先通知。倘若客户向卖方购入证券,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客户将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相关证券,并且只有权收取买入相关证券所付的款项;倘若客户沽出证券,而此项交易之买方无法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以完成交易,客户可能只取回相关证券,而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出售所得款项。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须负责其及/或其交易对手因无法结算而招致本公司的任何亏损及开支。 3.10 除客户有相反特定指示给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外,客户知悉一切买卖指示或要求只能于给予该指示及要求当天有效,而该等指示及要求在当天交易所正式交易日结束之时失效。倘若客户就订单的种类及/或订单的价格范围给予特别指示,不论该指示是以口头、书面、传真及/或电子方式给予,客户知悉及同意他明白该特别指示的后果及他会就该特别指示负上所有责任。 3.11 客户须接受传真或任何电子途径(如客户有提供有关的联络资料)为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之间的数据及文件通讯媒体。倘客户要求索取有关资料或文件之书面印本,则可能须支付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厘定之手续费。 3.12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就成功之交易或指示提供成交单据。该等单据将被视为具决定性及对客户具约束力,除非客户于该成交单据向其发出三个工作天内,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有效的书面通知。 3.13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的制约下,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为自己本身及任何中国银河国际公司或代表其他集团公司或代表其他客户,采取与客户买卖指示相反的行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有权将任何指示与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本身或其他客户所作出之同类指示合并及/或将之分拆以进行购买及/或沽售。客户同意该等被合并或分拆之交易的价位可能优于或逊于该等交易若以个别形式进行的价位。倘若并无足够或有太多证券及/或商品 (视情况而定)可用以应付合并的购买或沽售指示,客户的指示将会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
交 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交 易. 8.01 在信用卡已附有可利用自動櫃員機功能,不論在自動櫃員機、授權終端機或其他裝置就本信用卡賬戶以外之其他在本銀行開設之戶口進行其他銀行交易之自動櫃員機功能時,使用該等自動櫃員機服務,除了將備受於此條款及條件之約束外,亦須備受本銀行管制使用富邦銀行自動櫃員卡之條款及條件制約。 8.02 本銀行有權拒絕批准或取消任何一項交易而不須負上任何責任。本銀行可在作出此等決定前要求信用卡持有人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住宅地址、聯絡電話或傳真號碼、僱主之名稱、地址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作查核及記錄。任何此等決定均對信用卡持有人具約束力及屬總結性。 8.03 本銀行將每月(或按本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相隔期間)向主卡持有人提供列明信用卡持有人應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予本銀行之費用及交易詳情之月結單,而每期月結單的結單日期或會因應期間的公眾假期或非營業日而在該月有所調整。若閣下的信用卡賬戶由上次月結單日期起直至月結單日並無任何交易及現存結欠低於港幣1元(包括任何餘款),本銀行將不會在該月或期間向信用卡持有人發出月結單。 8.04 在不影響第8.02條的情況下,信用卡不可以被用作支付任何非法之賭博性或類似性質之其他交易。
交 易. 2.1 經紀獲授權但無義務應客戶或獲授權人(如有)的指示進行有關交易 (不論是直接或是透過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進行)。經紀可隨時或不時對任何有關帳戶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倉限額,而客戶同意不超逾該限制。如任何該等限制已經或將會超逾,經紀可拒絕有關指示,及∕或將有關未完成的有關交易進行平倉。經紀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並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尤其當有賣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證券的證據,或遇買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資金的證據。無論如何,經紀無須就因或與經紀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不向客戶作出相關通知,而引起或有關之利益損失,或招致客戶損害、責任或支出,而承擔任何責任。 2.2 就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經紀應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但經紀向客戶提供相反的通知以表不同(買賣單據上列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除外。 2.3 如沽售指示的有關證券並非客戶擁有(即賣空),客戶須通知經紀;如有需要,客戶須向經紀提供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保證。 2.4 由於任何有關交易所的實質限制或由於經常發生非常急促的證券價格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價格或進行買賣時可能會出現延誤。經紀可能不能經常按於任何特定時間報出的價格或費率或按「最佳價」或按「巿價」進行交易。經紀毋須就其沒有或未能遵守其代表客戶承擔的任何限價指示的條款或在本條款預期發生的情況下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經紀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客戶的買賣指示,其可酌情決定只履行部分指示而已,當客戶作出執行買賣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接受經紀執行買賣指示的結果並受該結果的約束。 2.5 客戶明暸當指示一經作出之後客戶未必能取消及更改該指示。故此客戶在發出指示時,應審慎行事,並願承擔就處理其取消或更改指示時,已經部份或全部執行之有關交易所引致的所有責任。 2.6 客戶特此承認,經紀及其董事、僱員或其相關聯人士可不時以他們本身的帳戶進行交易及(如屬經紀)以龍匯的帳戶進行交易。並且,客戶承認就收取任何指示或代客戶進行的交易,經紀可能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尤其是經紀可在無須知會客戶的情況下: (a) 透過龍匯為客戶進行有關交易; (b) (受制於第 2.2 條的規定)以主事人身份為經紀及其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龍匯、其僱員或董事)與客戶進行有關交易; (c) 為經紀或其他人的帳戶,進行與客戶的買賣盤相反的交易; (d) 將客戶的買賣盤與經紀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及∕或 (e) 將客戶與經紀本身、龍匯或經紀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合併一起,以便執行;以及經紀或其相關人士不需就與其上述事項有關取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客戶或第三者作出交代。如上述(e)段中, 達成交易的證券不足以應付所有經合併的買賣盤,經紀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客戶的公平後,有絕對酌情權在有關客戶、經紀及龍匯之間分配該等交易。客戶確認和同意上述合併及/或分配會在若干情況下對客戶可能產生有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況下對客戶可能產生不利的情形。 2.7 一切買賣指示須由客戶當面或電話口授、或以書面用郵寄、親手遞送或透過傳真或電子媒介(適用於附有電子交易服務的有關賬戶)的傳送而作出的,其風險概由客戶承擔。經紀有權根據其有理由相信來自客戶的指示行事,並無責任查證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對於經紀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 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及類似的工業行動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結算所沒有履行其義務,而沒有履行在其本協議下的義務,經紀無須負責。並且客戶特此確認並同意,其應就以客戶名義作出或訂立的一切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向經紀負責,不論該等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和以何種方式傳達及宣稱已按上述情況發出。倘若經紀收到互相抵觸的指示時,經紀可拒絕執行任何此等指示,直至接到明確的指示為止。 2.8 客戶明白並確認,其同意經紀可以將經紀與客戶之間的談話(不論該談話是透過電話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錄音帶、電子方法或其他方式)進行錄音,使經紀能夠核證監控或記錄有關任何事項的資料。 2.9 當經紀收到可在一個以上的交易所執行的一切買賣指示,經紀有權選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經紀也有權將客戶的指示委派其他交易商執行而無須通知客戶。 2.10 除非客戶向經紀另有指明,客戶的買賣盤只會在落盤當日整日有效,而於有關交易所的當日營業結束時,尚未完成部份,將會自動取消。 2.11 經紀於完成執行客戶的買賣盤後,將會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的交易確認書及結算單(惟須遵守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中第 2.7 條),扼要列出有關交易及有關 帳戶的證券及現金狀況。如果該等交易確認書或結算單傳送給客戶後三個營業日內,客戶沒有以書面形式向經紀的辦事處發出掛號郵件提出異議,該等確認書及結算單便對客戶即具決定性和約束力。但如果有關月份內帳戶中沒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項目,且有關帳戶沒有存有未償餘額或持有證券,經紀無須向客戶提供有關月結單。 2.12 在受適用法律及規例制約的前提下,經紀會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們指令的順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指令的先後次序,就經紀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針對另一客戶被賦予優先權而作出索償。 2.13 如果經紀有向客戶提供有關衍生產品(包括期權)的服務,經紀須按照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產品的規格、任何發售文件的副本,以及其他要約文件。 2.14 客戶須就其向經紀作出的指示,作出客戶個人的獨立判斷及決定。經紀毋須就經紀或其董事、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徇客戶要求給予的,承擔任何性質的責任。
交 易. 3.1 除 阁下(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或其他合约单据内)注明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 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倘沽盘是有关非由本人/吾等拥有的证券,即涉及卖空交易,本人/吾等将通知 阁下。 3.3 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 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联交所征收的适用征费,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 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 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 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 ‧向 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 ‧以其他方式确保 阁下收到此资金或证券。 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 阁下可以 ‧ (如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及 ‧ (如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将会负担 阁下因本人/吾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包括对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 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的利率及其他条款支付利息。 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 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 阁下负责。
交 易. 4.1 除非 貴公司在(有關交易或其他情況下於買賣通知中)表示 貴公司擔任委託人,否則 貴公司將以本公司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4.2 本公司承認及同意本公司須單獨負責所有透過互聯網服務傳達之指令,而 貴公司及任何 貴公司之董事、高級職員及僱員或集團均不須就接獲及執行任何該等指令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經本公司索償的人士負責。 4.3 任何透過互聯網服務傳達給 貴公司的指令將會被當作由本公司發出。本公司同意即時通知貴公司,本公司: ▪ 就任何由本公司透過該服務落盤但其後並無接獲有關其被收到或被執行的任何確認(不論是以複印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 ▪ 接獲有關指令或其被執行之書面確認但發覺有不正確之處,或接獲本公司並無發出指令之交易的書面確認。 4.4 本公司明白及同意 貴公司可以監聽或記錄本公司與 貴公司以電子、電話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及經 貴公司達成的指令(如有需要)。 4.5 貴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接納/或拒絕任何指令或執行任何指令,直至(視情況而定): ▪ 帳戶內有足夠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 ▪ 帳戶內有足夠證券作有關交易的交收之用。 4.6 本公司承認及同意 貴公司及 貴集團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毋須對任何 貴公司延遲或未有履行其責任,或因互聯網服務或任何通訊儀器或設施之故障、受干擾或傳送失靈,或因任何未獲授權取用、竄改、變更或更該服務及/或載於其中的數據及資料,或非 貴公司控制範圍之任何其他原因所造成(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裁斷、暫時停牌、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等)的任何損失或可能蒙受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倘本公司透過互聯網服務與 貴公司接觸發生任何問題,本公司須使用其他一切可供本公司選擇的替代方式或與 貴公司聯絡。 4.7 本公司確認由 貴公司根據本公司指示進行所有證券交易是根據本公司自己的判斷及決定作出,而並非基於 貴公司之選擇或建議而進行交易。 4.8 本公司須就所有交易向 貴公司支付 貴公司通知本公司的佣金和收費,以及繳付聯交所不時徵收的適用徵費,並繳納所有有關交易的適用印花稅、銀行收費、費用、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其他支出。 貴公司可以從帳戶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稅項、費用、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支出。 4.9 倘本公司營業處或向 貴公司發出任何指令的地點為香港以外的地方,本公司同意確保及表明該等指令之發出將遵從於本公司發出指令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及一切適用法律,而本公司更同意本公司遇有疑問時,應向有關司法管轄區咨詢或取得法律及專業意見。本公司接納就本公司之住或發出指令地點為香港以外地方而該指令被執行可能需要向有關機構繳付徵稅、稅項、賦稅或收費,而本公司同意繳付該等適用的徵稅、稅項、賦稅或收費。本公司進一步同意於被要求時償付 貴公司可能因本公司之住處或發出指令地點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引致 貴公司蒙受的任何索償、索求、法律訴訟、費用及支出。 4.10 就每一宗交易,本公司另有協議或除非 貴公司已代本公司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本公司將會在 貴公司交易通知的期限之前 ▪ 向 貴公司交付可即時動用的現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視情況而定);或 ▪ 以其他方式確保 貴公司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 倘本公司未能這樣做, 貴公司可以毋須負上任何責任下(於適當情況下)出售或借入或買入證券代本公司償還本公司對 貴公司的責任。 4.11 本公司將會負擔及於 貴公司來索即償付 貴公司因本公司未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及開支。 4.12 本公司僅此同意就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本公司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 貴公司 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 4.13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 貴公司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本公司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 貴公司負責。 4.14 倘沽盤是有關非由本公司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本公司將會通知 貴公司。 4.15 於任何通告、賬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所指或提及之每一項交易須被視為正確及經由本公司確認,除非 貴公司於七天內接獲本公司所作之相反的書面通知。任何通知,賬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若 (a) 以專人速遞,在送遞當日; (b) 以掛號郵件傳遞,在投遞當日起計兩日;或
交 易. 1.1 如本行同意,你可透過保證金交易與本行訂立一宗或以上的交易。 本行將應要求詳細説明相關條款及條件,而你訂立相關交易即被認為已接受此等條款及條件。 1.2 你訂立交易的指示在獲本行接納前對本行並無約束力,並可能被接納或拒絕,而本行毋須作出解釋。
交 易. 6.1 新業行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不需為代理商或中間人之任何行為、錯漏、失誤、疏忽負責。 6.2 客戶確知貴金屬買賣價因機構而異,而且分秒變動,並承認即使按照公佈的價格,亦可能無法成交。因此,客戶茲同意及接受新業行不時開報的價格為當時能取得的最佳價格。 6.3 客戶知悉法律、條例、實務及慣例均可能需要公開客戶帳戶資料。客戶不可撤銷的前提下授權新業行在不需通知或獲得客戶同意前即可向相關機 構公佈所有相關資料,並向相關單位提供新業行擁有的所有文件或複印本,包括但不限制於客戶姓名、最終受益人身份證明及新業行可能了解客戶之 財務狀況。客戶不可以因公開資料而可能引致之後果而以任何方式將責任 歸咎於新業行。若因按要求而公開客戶資料所衍生出的的各項支出及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客戶需向新業行作出補償。 6.4 本協議將繼續有效,並對客戶個別及共同在新業行開立之所有帳戶均具有約束效力。每一個金銀合約將受本協議的條款規定及相關的確認書規範,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 6.5 新業行及客戶須口頭上同意進行金銀買賣交易。此類口頭交易應依據和被條款所影響及受本協議的條件所規範。 6.6 客戶發出的任何買賣指令,可能在有關的市場直接執行,或可能透過與任何人士或在任何市場進行買賣以執行之,亦可能透過任何經紀、代理人、或往來人士或公司間接執行而毋須通知客戶。 6.7 新業行要求客戶應不時注意和接受所有規則、保證金存款要求、交易事實、限價單時間表、交付及/或其他於本協議中有關貴金屬交易的事項。 6.8 一切有關合約的稅項及徵稅,概由客戶全部承擔,而客戶須保障新業行免受此等稅項負擔。 6.9 客戶不得典質、抵押或按揭任何合約。在未取得新業行的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將合約中的利益轉讓。
交 易. 5.1 除非銀行另有同意,銀行只以客戶之代理人身份執行交易﹐而非其他身份。倘有關交易之成交單據或其他文件如此指明,則銀行可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5.2 客戶明白及同意於落單購買證券前須在其賬戶存放充足之現金。客戶並明白及同意,倘其將支票存入結算賬戶,則必須在支票結清後才可向銀行落單購買證券。 5.3 客戶明白及同意於落單出售證券前須在其賬戶存有充足之證券。客戶明白及同意不得落單出售尚未擁有之證券,即不得賣空。如客戶落單出售尚未擁有之證券,即賣空,客戶承諾會盡快通知銀行。若客戶並無作出該通知,銀行將假定並非賣空。倘有賣空之情況而客戶又並無盡快將其落單出售之證券交與銀行,銀行有權要求客戶就有關賣空於不時規定之時間內,按不時規定之金額及形式,支付或存放或在銀行維持不時規定之款項、證券及/或抵押品,銀行及/或可選擇(並獲客戶授權)借入或代購有關賣空所需之證券,而客戶則須因銀行借入或代購證券、或銀行其後未能交付證券而蒙受之一切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付還銀行。儘管有前文所載,銀行有權隨時拒絕接受或執行有關賣空,而無須因而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倘出售證券之經紀未能在結算日交付有關證券,以致銀行須在公開市場代客戶購買證券,期間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支出,銀行概不負責,全部均絕對地由客戶承擔。 5.4 客戶須就一切有關交易向銀行支付規定之佣金及費用(此事銀行已通知客戶)、以及交易所徵收之有關徵費、與所有有關釐印費。銀行可由客戶之賬戶扣除該等佣金、費用、徵費及稅項。客戶授權銀行可扣除上述費用並將其支付予銀行。客戶知悉在某些情況下,銀行可就交易佣金收取回佣。客戶同意銀行有權保留所收取之回佣。 5.5 因客戶未能結算任何交易而引致之任何損失及支出,客戶須向銀行負責。 5.6 客戶同意就一切逾期結欠之款項支付利息(如有)(包括經法院裁定客戶須付之債項之利息),並按銀行不時通知客戶之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